最低工资

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温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8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温州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浙江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

A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

第一档标准:2010元

第二档标准:1800元

第三档标准:1660元

第四档标准:1500元

B 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

第一档标准:每小时18.4元

第二档标准:每小时16.5元

第三档标准:每小时15元

第四档标准:每小时13.6元

那么

温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吗?

12月5日,温州政府网发布了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网上征求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

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2010元/月;

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1800元/月;

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1660元/月。

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三档。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 日

关于调整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说明

最低工资标准是以保障职工本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确定的,它受工资、就业、物价等因素影响,并随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逐步提高。

《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根据浙政发【2017】43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拟定了温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征求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会议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拟按照我市往年作法,采用浙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前三档。

按此方案调整后,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1%,乐清市、瑞安市、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4%,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文成县、泰顺县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为8.5%。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生活有什么变化?

1、到手工资增加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最低工资上调,意味着你的到手工资也会跟着上涨,这是最直接的影响。

2、病假工资上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也会相应增加。

3、带薪休假工资上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你的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你的到手带薪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

4、失业保险金提高

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最低工资上调后,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的增长。

5、试用期工资提高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试用期工资也将提高。

6、单位停工、停产,报酬将增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是,是总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行了。辽宁省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中明确:除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以外,加班费、特殊工作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都是不能算在“最低工资标准”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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