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淮阴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

2018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多少钱,淮阴市历年最低工资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720元调整为1830元,增长6.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5元,增长6.45%。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20元调整为1620元,增长6.58%;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据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宋成荣)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600元调整为1720元;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由原1400元调整为152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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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由原14元调整为15.5元;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12元调整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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