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广东各市最低工资标准,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统计表还未公开,请参考2018
6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第一类地区广州、深圳分别为2100元和2200元;第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将调至1720元;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调至每月1550元;其余地级市调至每月1440元。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广东距离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已三年
从2011年到2015年,广东共三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次是2011年3月1日,当时第一类地区广州标准调高至每月1300元,第二类地区佛山、东莞、中山三市每月1100元。
第二次调整是2013年5月1日,提高19.2%,第一类地区广州市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5元。第二类地区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小时最低工资为12.5元。
第三次调整是2015年5月1日,调整平均增幅为19%,第一类地区广州市为1895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15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其中珠海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调到1650元/月、15.8元/小时。
(注:第一类地区是广州市,第二类地区包括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四市,第三类地区除原来的汕头、惠州、江门三市,增加了肇庆市,第四类地区包括余下的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十一市)
政策全文如下:
粤府函〔2018〕18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