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

辽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统计表

2019年辽宁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数据统计表还未公开,请参考2018

2018年1月1日起,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近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沈阳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30元,调整为1620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30元调整为13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由15元调整为17元;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由12元调整为14元。

锦州: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经锦州市政府同意,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1020元调整为1120元。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由10.8元调整为11.8元;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9.5元调整为10.6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1月1日起,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面上调。

经省政府批准,盘锦市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中,市区(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按省第二档标准调整,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盘山县按省第三档标准调整,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丹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1月22日从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完毕。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丹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分别为1420元和1350元。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200元调整为1350元。沈阳刘强律师整理的

在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上,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由10.8元调整为12.8元。

葫芦岛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月19日,葫芦岛市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1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葫芦岛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8元;其他县(市)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6元。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无法计算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企业无法计算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所在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017年12月31日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含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人员)未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仍执行原标准。

鞍山: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7〕235号),并综合考虑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

2、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朝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通知指出,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到1300元。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工资和小时工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以其为基础的失业保险金也同步于1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3%,由每月840元调整到949元,相对调整前增加109元。二是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3%,由每月960元调整到1079元,相对调整前增加119元。

辽阳市: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辽宁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本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上报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200元调整为1420元。辽阳县、灯塔市由102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10.8元调整为14元,辽阳县、灯塔市由9.5元调整为11.8元。

辽阳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以上标准执行。

营口: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营口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7]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元。

本溪: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再次上调。

此次调整是依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全市城镇居民生活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测算得出。此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具体调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00元,其中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20元调整为1420元,两县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1元,其中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由13元调整为14元,两县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铁岭: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8元。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

二,全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0.8元调整为11.8元。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一,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

二,三个县区(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大连的还没有签发,预计和沈阳一样。

此前,辽宁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仍各分为四档。其中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一档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要求各市需根据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当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公布施行后,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沈阳刘强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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