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这里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那么2019年宿迁最低工资多少钱?宿迁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规定?以下为你介绍关于2019年宿迁最低工资的相关信息。
7月30日,宿迁市人社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17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1620元/月,新标准从8月1日起执行。
经过调整,我市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20元调整至1620元,上涨幅度6.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至14.5元,上涨幅度达7.4%。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计入下列项目:(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广大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2020元,增加130元,增长6.88%;
二类地区1830元,增加110元,增长6.4%;
三类地区1620元,增加100元,增长6.58%。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18.5元,增加1.5元,增长8.82%;
二类地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三类地区14.5元,增加1元,增长7.41%。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