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编为你解答关于宿州最低工资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宿州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28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自1994年我省第一次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来,今年已经是第13次上调。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分别调整至1550元、1380元、1280元、1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分别为:18元、16元、15元、14元。宿州在四档标准中处于第三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上调30元背后隐藏的“含金量”
我省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是2015年11月,执行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虽然看起来这次调整之后我市最低月工资只增长了30元,但“含金量”大有不同。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调解仲裁科王科长介绍,按照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中剔除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加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含金量”,而在此之前依照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各档均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扣除个人社保部分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我市1280元/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从劳动者工资里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现在约为300元/月,相当于1280元+300元=1580元,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1580元。并且这个社会基数每年都在上涨,个人部分也在上涨,明年如果能够再提高40元的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也将变成1580+40=1620元。只要基数上涨,宿州市职工的最低工资每年都会上涨。”王科长算了这样一笔账,让人看明白增加的30元背后隐藏的“含金量”。
加班费、奖金、食宿行补贴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有市民提出疑问:加班费、奖金这些收入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对此,王科长表示,不会!
王科长说,按照《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伙食、交通、通讯、培训、住房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同样享受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