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2891元,与上年的67324元相比,增加5567元,同比名义增长8.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264元,同比名义增长8.9%。扣除价格因素,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5.9%。
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821元,与上年的38269元相比,增加3552元,同比名义增长9.3%。扣除价格因素,2019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6.8%。
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810元,二档标准1610元,三档标准1480元,四档标准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档标准18.3元,二档标准16.3元,三档标准15元,四档标准13.2元。
全面落实调整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明确具体政策,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