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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拔毛个人报告材料精选【多篇】

十八大以来“腐败总体上得到有效遏制”。但“雁过拔毛”式腐败等问题亟待解决。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过拔毛个人报告材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雁过拔毛个人报告材料【篇一】

省农委 “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省、市、县三级视频会议后,全省农委系统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普遍通过召开大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建立QQ群、微信、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放手发动群众,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深入宣传发动。同时坚持边清理边查办,组织清理自查,主动发现问题线索,认真查办案件,总体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开展专项整治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务必引起我们的重视,要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改正。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单位领导干部对“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思想认识不到位,会议召开不及时、工作方案不切合实际;个别县市区农业部门片面认为“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二是工作协调推进难。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正处于机构改革和干部调整期(如畜牧水产局、农机局),由于机构分设或人员没有安排到位,造成工作和部门之间协调难度很大;很多地方乡村合并工作正在进行,乡村干部心浮气躁,人员没有到位,工作推动难度大。三是工作措施不到位。少数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还没有完全开展起来,大部分县市区工作仍然停留在动员会和方案制定上面,第一阶段清理自查工作还在等待观望,成果还不显著。另外,群众发动还不够深入,案件线索不多,查处力度还不大。

一是提升认识高度。认识上不去,行动就打折扣。我们把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农委系统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权建设责任上来;统一到彻底改善农村政治生态环境、基层反“苍蝇”式腐败的抓手上来。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自觉。

二是加大工作力度。首先,突出宣传发动。紧紧围绕省纪委提出的“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批行为”的要求深入宣传发动。第二、突出清理自查。紧紧围绕五个方面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面开展清理自查,在5月底完成清理自查工作。第三、坚持边清边查的原则。通过清理自查发现漏洞,发现线索,严查腐败。在工作方法上,寻找工作抓手和特色,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抓典型促全面。下阶段,我们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进行督查,重点督查清理自查、发现问题线索、查办案件、建章立制等工作,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度工作,调整工作思路。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尤其是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农机、农经等部门,要按照省农委关于明确 “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具体问题的要求抓好落实;县(市、区)农业局、农经局(站)要加强同县(市、区)纪委、乡镇村的沟通协调工作。第四、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工作。每月25日前,县市区农业局要及时向市州农业委汇总上报,每月30日前,市州农业委向省农业委汇总上报。与此同时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委(局)就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经验作法上报省农业委。

三是强化工作硬度。第一、坚持问题导向,始终把发现问题线索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清理自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在履行自身职责和工作职能中发现问题线索;在广泛深入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中发现问题线索;在集中解剖“麻雀”中发现问题线索;在不定期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第二、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抓好腐败问题的查处。把腐败案件查处情况作为我们开展这项专项整治行动的检验成果,自始至终坚持和跟进。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根据案件性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自办或交办。第三、加大督查力度,敢于亮剑。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行动不积极的单位及主要领导亮剑;对发现问题线索不组织人员查处或移送的单位主要领导亮剑;对隐瞒事实、包庇他人的办案工作人员亮剑。

雁过拔毛个人报告材料【篇二】

问题一:村级组织管理薄弱

目前,村级组织存在一些不适应管理和发展需要的问题,出现“上面不好管,下面管不了”的困境。从查处的案件看,村干部“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易发多发。一方面,乡镇的领导、指导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群众的监督作用难以落实。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还比较滞后,比如村委会组织法等规定太原则,对应该采取什么方式、方法竞选,怎样保障村民权利,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何落实等等,缺乏明确规定。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严格基层党员发展程序,避免农村发展党员受到家族、派系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村支部和村委会的权责关系。最重要的是确认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确保党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三是把好村支部书记选拔任用关。坚持以党性第一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择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党委应主动指导村支部书记的工作,帮助村支部书记在村里树立党组织的权威。四是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选民资格的认定、村民代表选举时间和方式、候选人条件等问题,确保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真正代表村民的利益。

问题二:管党治党责任悬空

一些基层单位反腐“纹丝不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是主体不清,一些基层党委仍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看作纪委的事,混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大多只追求经济发展,不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回事。二是措施不多,只停留在口头上或纸面上,缺乏符合实际的硬招实招。三是由于部分地方的纪检体制改革仍在推进之中,纪检机关在担当责任、履行“四种形态”上仍存在不敢为、不善为等问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四是追责不严,存在逃避追责或追责起不到“伤筋动骨”的震慑作用等问题。

对策建议:

关键还在于责任追究,以追责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一方面,坚持“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负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严肃追责。责任追究要做到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经济处罚“三管齐下”。另一方面,县乡党委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扛起主体责任,领导并切实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级纪委要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县乡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这其中的重要内容就是把责任具体化,围绕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追究、考核运用等提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在具体执行中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压力传导到位。

问题三:纪法衔接仍需加强

从纪律层面看,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单纯的纪律处分越往基层威慑力越小,一些村干部对受纪律处分不在乎,认为即使开除党籍了,还可以重新入党。倒是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方式对基层干部更管用。二是存在“两非”对象监管“空白”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非党员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不是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对他们无权管辖。

从法律层面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代征、代缴税款”、“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贪污受贿等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在村(居)民自治中将集体资金据为己有的行为,则不归检察机关管辖,而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负责查办。但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导致此类案件实际上查办得少。

对策建议:

一是搞好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有效衔接,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建议同时给予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增强党规党纪在基层的实施效果,真正把纪律挺起来。二是做好“纪”与“法”的衔接,防止出现“空档”,不能让“蝇头小利”式腐败行为逍遥在“法”“纪”之外。三是加强教育、引导,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组织观念,促使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问题四:惠民资金监管乏力

加强对惠民资金的监管对治理基层“雁过拔毛”式腐败至关重要,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惠民资金涉及种类繁多,比如社保资金、粮食补贴、农机补贴、畜牧补贴、生产救灾资金等,且分散在发改、财政、计生、水利、农业、教育等不同部门,政策标准不一。二是职能部门普遍重下拨、轻监管,目前各类专项惠民资金主要掌握在政府的各个部门,各部门在资金下拨后存在对资金的有效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不重视的问题,给少数基层干部提供了“拔毛”的机会。三是惠民政策宣传难以到位,由于受行政成本、交通不便、通讯不畅等限制,惠民政策难以做到家喻户晓,再加上少数乡镇干部想打歪主意,也不愿多宣传,农民的知情权、监督权难以保障。

对策建议:

解决惠民资金监管难的问题,关键是深化改革、强化资金拨付单位的监管责任。一是严格落实惠民资金下拨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发放单位的一把手是资金拨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下拨资金监管不力或者串通下级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促使资金拨付单位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资金发放和落实的职责,真正做到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监督,谁拨付、谁负责。二是改革各部门分割财政资金、“各自为政”下拨资金的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考虑农村和社区建设问题,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建立统一发放平台,统一公开发放标准、发放数额、发放结果,避免惠民资金下拨的碎片化、无序化以及暗箱操作,确保资金足额、安全发放到位。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挥好群众监督的作用。四是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敢向扶贫资金伸手的就决不客气,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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