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安乡县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乡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关于实施《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乡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全县的征地拆迁工作。
成立县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与统筹。由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城建国土工作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副县长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程序的督促与落实、住房安置资格的认定、安置房统筹及分配等。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具体征地项目成立项目指挥部,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分管县级领导任项目指挥长,作为具体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挥、协调与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项目所在乡镇的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协助项目指挥长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为征地拆迁工作法律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
县房产局负责公寓楼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县国土、发改、财政、物价、司法、公安、规划、住建、城管、审计、人社、民政、税务、工商、农业、林业、畜水、农经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县经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工作。
第三条 建立“三方同步”、“三堂会审”和“三榜公示”的阳光拆迁工作机制。
“三方同步”即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用地单位方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方以及村民代表方同步进行实物量清点,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确认,“三方”参与,同步进行。调查结果须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堂会审”即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调查结果共同对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进行评审和核定。
“三榜公示”即拟安置方案张榜公示、安置补偿方案张榜公示和安置补偿结果张榜公示。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遵循“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按年度公寓楼建设计划书拟定公寓楼建设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经县规划部门选址确定,由县房产局组织实施建设。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住房安置资格:
(一)被征收土地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分配权利的家庭,被拆迁户现状为“一户一宅基地”(自然院落为一户);
(二)户主由其他农村迁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现属于农村户口的;
(三)因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安置户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且宅基地系集体经济组织调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安置资格以持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无相关证件的,由乡镇、村两级提供证明,经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审查认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视同合法建筑,可享受住房安置资格。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须由所在村(社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的,可以获取分支户安置资格:
(一)被拆迁户多子女,且子女均已婚无住房或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二)被拆迁户多子女,未婚子女已达到晚婚年龄,且人均居住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其父母必须与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已依法办理离婚和财产分割手续一年以上,户口仍在本地,且确实无房的。
第七条 住房安置包括货币安置、公寓式安置和重建安置三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鼓励选择货币安置或公寓式安置。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给予住房货币安置补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行政区域就近安置,可选择24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两种安置方式。为鼓励选择120平方米的安置方式,对选择12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方式的拆迁户给予1万元现金奖励。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享受的安置面积与实际选择的公寓楼面积之差,以住房货币安置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贴。
县城规划区深柳镇范围内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为500元/平方米(含节约用地奖励);县城规划区大鲸港镇范围内(含河西工业园区)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标准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实际区域经济水平确定。
县城规划区内选择重建安置的,经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批准,取得建设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后,在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指定的安置小区内进行重建。
第八条 对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积(不含偏房、杂屋、棚屋)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40 m2的按240 m2计算。
住房安置补助费按200元/ m2标准计算。
选择公寓式安置的,按照240 m2/户的标准给予公寓楼安置,住房安置面积内的住房安置补助费不支付给被拆迁人,统筹用于公寓楼安置房建设;也可选择120 m2安置房,剩余面积可按文件标准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选择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城市规划区外),住房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每户住房安置补助费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标准支付。
第九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在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只享受一次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和公寓式安置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建住房。
第十条 具备住房安置资格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节约用地奖。
第十一条 符合分支户资格的,增加120 m2计算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公寓式安置时增加120 m2安置房面积。
第十二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内外装修装饰、附属设施等按房屋结构类别、建筑面积实行包干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三条 征地红线内未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屋附属设施按重置成本价补偿。
第十四条 迁坟补偿标准按土碑坟1500元/座、水泥及砖砌碑坟2000元/座进行补偿。
在公告迁坟期内,逾期不迁的,由殡葬专业队伍迁移到墓地安置区安葬,迁葬过程采取照像保存,便于墓主亲属查对,但不再补偿。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交房腾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交房腾地奖按每户3万元的标准列入资金预算。
在安置补偿方案公示公布1个月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时倒房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超过1个月时间、但在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并按时倒房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超过项目指挥部规定的时间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取消该项奖励。
交房腾地奖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和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把关核发。
第十六条 已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由征拆实施机构组织队伍统一拆除,房屋拆除费按10元/ m2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统筹经费、征地拆迁不可预计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经费(征地拆迁补偿总额的3%)、支持配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奖励资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额的2%)、误工补助费(以常政发〔2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为准)全额列入征地拆迁补偿方案预算,由县征地拆迁指挥部根据实际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被征地拆迁农户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留存部分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由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
在签订征地协议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一并报送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第十九条 《常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常政发〔2015〕2号)实施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继续按照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