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河北省政府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并于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公布。据了解,该规定将于201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凡依法设立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均受《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保护。
重保护轻处罚:38条规定仅1条涉及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共5章38条,主要包括保护措施、服务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全方位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记者浏览了全部38条内容后发现,仅在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了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没有为行政机关设置任何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对此,河北省工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刘永清解释说,企业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公司法》、《保险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详细的要求,而政府部门往往忽视甚至无视企业的合法权益,部分职能部门存在“重管理、轻服务”、“以罚代管”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活力,《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正是在企业依法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
规范行政机关涉企行为,《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亮点颇多
据河北省工信厅厅长王昌介绍,省工信厅同省政府法制办通过深入基层和企业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借鉴已出台相关法规的外省经验,并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最终制定出了《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亮点一:行政机关实施涉企行政行为要遵循从轻原则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能够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些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
亮点二:简化涉企收费、检查等程序,减轻企业负担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
第十三条第三款中也规定:向企业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亮点三:行政机关依法抽样检测需购买所抽取样品
《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指出: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需要抽取样品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有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技术标准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数量;抽取的样品依法应当返还的,必须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必须给予赔偿。
亮点四:规范新闻媒体的涉企报道
针对个别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由于职业道德缺失或经济利益驱动,进行不实报道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新闻媒体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传播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夸大事实或进行虚假报道,损害企业的权益。”
为确保《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的落实,河北省工信厅运行监测协调局局长宋立功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出台相关的监察制度,查处曝光一些损害企业权益的典型案件。同时,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加快惠企政策的落实,确保《河北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有效实施,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