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司法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有哪些规定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份经财政部门核准,如下是劳动法网为大家收集的司法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篇一:司法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宗旨

科学预算,收支平衡,严守纪律,服务全局,服务工作,服务基层,服务干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

二、财务管理体制

1.统一独立核算。局计财装备股专门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各股、室、处、所、中心均为局财务室的报帐单位,其收入、支出均报局计财装备股集中统一建帐。

2.财务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主管,局党组集体理财。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把关,各二层单位的财务按层级审批制把关报帐。

3.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按照年初预算,广辟财源,应收尽收,同时也要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全局财务收支平衡。

4.实行财务公开。各报帐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室如实申报、上缴各类收入和费用,定期报帐对帐,局财务室应每月向局党组以报表形式汇报财务状况,每一年度以报告形式向局干警大会公布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透明度。

三、收入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于收款后十天之内及时全额缴入非税局指定的很行帐户,局财务人员凭银行回单按款项性质填开票据,并在相关台帐上签名以示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收入或滞后开据。局计财装备股每周与非税局对帐一次,每月与非税局、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结算一次,确保资金良性循环。

2.银行存款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所有往来业务必须由局财务人员到指定的唯一的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上办理,各单位不得在局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之外私开往来帐户。

3.财政拨款的管理。财政预算拨款按预算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限定全年支出总数,公用支出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坚持多级审核,一支笔把关的审批制度。费用支出的报销,首先要有经手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注明事由,然后由分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再由纪检组长审核,最后由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到局财务室办理结算。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项目清楚、真实,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除财务室按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工资单、补助单)外,一律不准报销。坚持修理、购置事前呈报告审批制度。凡大型开支须报局党组研究审批,严禁先用后批,先交后报。

(二)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

1.津补贴的管理。严格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费用管理

(1)办公用品(含墨水、笔、笔记本、各类纸张)由各股室向计财装备股列出计划,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印制,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赊帐。

(2)报刊杂志由各股室列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征订。

(3)邮票信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保管使用。

(4)局其它办公费用开支需报计财装备股汇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3.文印费用管理

局机关所有文件、通知、便函等材料,均由各股室使用局里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自己打印。不能自己打印的(如装订资料、印制卡片、出版成册书籍等),先由各股室填制打印审批单,经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指定的打字店打印,打字店凭打印审批单结账,没有打印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局里的打印设备,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4.公务用车管理

车辆管理:

(1)本局车辆由本局专职驾驶员驾驶。

(2)严格派车制度。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指派。各股室凡因工作需使用车辆须报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派车,出车到临澧县以外的地方必须填写派车单并由局长签字。未经局领导批准派车用车的,要追究派车人、用车人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用车人、指派人,涉及经济损失的,概由用车人、派车人负责。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局所有车辆不准私自外借。

(4)本局车辆不得参加各种婚丧活动。

(5)严禁酒后驾车。

(6)外出期间警车不得停放在歌厅、舞厅、度假村等娱乐场所,谁让停谁负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凡是无驾驶执照和未经允许的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开车,不论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事故,其医疗费和其它所需经费及未尽事宜,本局一概不负责任,均由肇事者自负。

(8)本局车辆一律不借给非本局的专职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9)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局地下车库。

(10)驾驶人员要加强责任感,严格执行车辆的保养(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保养)和检查(经常性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年度审查)等有关规定,严禁不保养和以修理代替保养,切实保证车辆整洁美观,保持车况良好,保证随时用车。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车辆除更换轮胎和大型维修外,其日常维修费标准:行驶里程10万(含)公里以下的,维修费为0.2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10万?2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元/公里;行驶里程在20万?3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的,维修费为0.4元/公里。修理完后,由司机会同财务室一并结账,未经同意擅自修理的,不予报销修理费。

(2)小车用油。按财政局规定办理,实行IC卡加油,按13%的比例用油,即每行驶100公里,用油13升。

(3)安全行车。司机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条件下,按20xx年年初局党组会确定的用油及维修费用奖惩标准执行。

(4)违规处罚。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受罚,其罚款由本人负责。

5.公务外出的管理

(1)住宿费开支。按临办发〔20xx〕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出差到地州市城市和本县以外的县城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出差到省会城市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

(2)交通费、伙食费的管理。凡公务外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公务外出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常德市范围内(含各区、县、市)因公出差,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自带车和出差到本市区县(市)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常德市范围以外因公出差的,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票(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在途中和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贴的,不得额外报销开餐费。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往返途中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和交通费均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4)经组织批准到基层单位建扶贫、办点以及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5)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短期非学历教育、脱产培训、并在学校安排的学员宿舍住宿的干部职工学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在途中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中期间按照标准报销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自理。

6.公务接待的管理

(1)接待程序。机关来客接待归口计财装备股统一管理,实行用餐接待批准制度,经办人员到计财装备股办理开餐通知单,持通知单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领导不在时,应先口头报告领导,同意后在接待一周内补齐手续。

(2)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本着节俭适度的原则掌握。来客不发整包烟、不上高档酒水、不安排高档菜肴。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来客不安排用餐,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实行定点接待(政务中心机关食堂),定点以外的接待由经办人公务卡结帐,按程序报销。来客确须住宿的,报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部级650元、厅局级420元、处级300元、科级以下260元,尽可能合并安排房间,县内人员不安排住宿。

(3)接待要求。财务人员对所有接待费用,应凭批准的《来客接待通知单》和酒水单结帐,实行一月一结,特殊情况无现金支付的,凭相关票据记往来,逾期不结不登记的,财务人员可拒结。财务室应对来客接待建立专帐管理,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一次。

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局固定资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计财装备股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建立台帐,财务初审负责人把关。

2、局机关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时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计财装备股要进行登记。需交司法所使用的,计财装备股与使用单位办理使用、交接和委托保管手续。

4、未经局领导许可,任何股室处所、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以变卖、租赁、转借等方式处置,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原价赔偿。

5、对超过使用年限、陈旧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先由使用单位(个人)向计财装备股申报,经计财装备股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再按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6、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现有破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不及时修复会造成更大损害的,应由使用单位及时修复,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7、局机关各股室和基层司法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股室处所负责人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害的由责任人按原价扣除使用年限折旧率后100%赔偿。

8、因登记不及时、不详细、不准确,造成丢失、损坏或技术资料档案无法收集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篇二:司法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县局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

第三条县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县局所有收入,不分预算内外,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县局的主要经费来源,分管财务的有关人员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求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其他收入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县局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干警工资、福利费支出。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并以转账形式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标准由局党组决定,政工科核准数据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对于新录用和辞退人员,政工科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到岗后应与县局签订劳动合同,由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人社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县局统一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第十三条水、电、通讯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由单位公务卡托收支付,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公用书刊费支出。订购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县局保障。

第十五条会议支出。县局决定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科(室)对外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经费支出。涉及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以奖代补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考核把关的基础上,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十九条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8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800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00元以内由局长决定,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无文件的,需附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单。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旅游活动,凭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负担50%,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县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局纪检组每年对财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司法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宗旨

科学预算,收支平衡,严守纪律,服务全局,服务工作,服务基层,服务干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

二、财务管理体制

1.统一独立核算。局计财装备股专门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各股、室、处、所、中心均为局财务室的报帐单位,其收入、支出均报局计财装备股集中统一建帐。

2.财务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主管,局党组集体理财。全局财务由分管财务的领导一支笔把关,各二层单位的财务按层级审批制把关报帐。

3.开源节流,确保收支平衡。按照年初预算,广辟财源,应收尽收,同时也要按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支出,确保全局财务收支平衡。

4.实行财务公开。各报帐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室如实申报、上缴各类收入和费用,定期报帐对帐,局财务室应每月向局党组以报表形式汇报财务状况,每一年度以报告形式向局干警大会公布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增强透明度。

三、收入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于收款后十天之内及时全额缴入非税局指定的很行帐户,局财务人员凭银行回单按款项性质填开票据,并在相关台帐上签名以示签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私分收入或滞后开据。局计财装备股每周与非税局对帐一次,每月与非税局、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局结算一次,确保资金良性循环。

2.银行存款的管理。各二层单位所有往来业务必须由局财务人员到指定的唯一的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上办理,各单位不得在局基本银行存款帐户之外私开往来帐户。

3.财政拨款的管理。财政预算拨款按预算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四、支出管理

(一)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坚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安排,限定全年支出总数,公用支出不得超过核定的标准。坚持多级审核,一支笔把关的审批制度。费用支出的报销,首先要有经手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注明事由,然后由分管的负责人签字证明,再由纪检组长审核,最后由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到局财务室办理结算。支出凭证必须合法有效,项目清楚、真实,报销金额不得超过限定的范围,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除财务室按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工资单、补助单)外,一律不准报销。坚持修理、购置事前呈报告审批制度。凡大型开支须报局党组研究审批,严禁先用后批,先交后报。

(二)有关费用支出的管理

1.津补贴的管理。严格按照县委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费用管理

(1)办公用品(含墨水、笔、笔记本、各类纸张)由各股室向计财装备股列出计划,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印制,任何人不得擅自购买、赊帐。

(2)报刊杂志由各股室列出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征订。

(3)邮票信封由计财装备股统一购买、保管使用。

(4)局其它办公费用开支需报计财装备股汇总,经局长或分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3.文印费用管理

局机关所有文件、通知、便函等材料,均由各股室使用局里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自己打印。不能自己打印的(如装订资料、印制卡片、出版成册书籍等),先由各股室填制打印审批单,经局长或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指定的打字店打印,打字店凭打印审批单结账,没有打印审批单的不予报销。局里的打印设备,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4.公务用车管理

车辆管理:

(1)本局车辆由本局专职驾驶员驾驶。

(2)严格派车制度。车辆使用由办公室统一指派。各股室凡因工作需使用车辆须报业务分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办公室派车,出车到临澧县以外的地方必须填写派车单并由局长签字。未经局领导批准派车用车的,要追究派车人、用车人的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的要严肃处理用车人、指派人,涉及经济损失的,概由用车人、派车人负责。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本局所有车辆不准私自外借。

(4)本局车辆不得参加各种婚丧活动。

(5)严禁酒后驾车。

(6)外出期间警车不得停放在歌厅、舞厅、度假村等娱乐场所,谁让停谁负责,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7)凡是无驾驶执照和未经允许的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开车,不论是因公或其他原因发生的事故,其医疗费和其它所需经费及未尽事宜,本局一概不负责任,均由肇事者自负。

(8)本局车辆一律不借给非本局的专职驾驶员和其他人员,否则,发生意外事故单位概不负责。

(9)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局地下车库。

(10)驾驶人员要加强责任感,严格执行车辆的保养(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保养)和检查(经常性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检查、年度审查)等有关规定,严禁不保养和以修理代替保养,切实保证车辆整洁美观,保持车况良好,保证随时用车。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车辆除更换轮胎和大型维修外,其日常维修费标准:行驶里程10万(含)公里以下的,维修费为0.2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10万?2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元/公里;行驶里程在20万?30万公里的,维修费为0.35元/公里;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以上的,维修费为0.4元/公里。修理完后,由司机会同财务室一并结账,未经同意擅自修理的,不予报销修理费。

(2)小车用油。按财政局规定办理,实行IC卡加油,按13%的比例用油,即每行驶100公里,用油13升。

(3)安全行车。司机在确保行车安全的条件下,按年初局党组会确定的用油及维修费用奖惩标准执行。

(4)违规处罚。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受罚,其罚款由本人负责。

5.公务外出的管理

(1)住宿费开支。按临办发〔20xx〕6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出差到地州市城市和本县以外的县城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出差到省会城市的,每天住宿标准不超过330元。

(2)交通费、伙食费的管理。凡公务外出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公务外出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等交通工具。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常德市范围内(含各区、县、市)因公出差,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自带车和出差到本市区县(市)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常德市范围以外因公出差的,据实报销路途中的车、船票(不含城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市内交通费80元,另外,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费补贴。在途中和出差期间报销伙食补贴的,不得额外报销开餐费。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往返途中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贴和交通费均按规定的标准报销。

(4)经组织批准到基层单位建扶贫、办点以及锻炼的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5)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短期非学历教育、脱产培训、并在学校安排的学员宿舍住宿的干部职工学员,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在途中期间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中期间按照标准报销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自理。

6.公务接待的管理

(1)接待程序。机关来客接待归口计财装备股统一管理,实行用餐接待批准制度,经办人员到计财装备股办理开餐通知单,持通知单及时报分管领导签批,领导不在时,应先口头报告领导,同意后在接待一周内补齐手续。

(2)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标准,本着节俭适度的原则掌握。来客不发整包烟、不上高档酒水、不安排高档菜肴。用餐实行对口接待,严格控制陪客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同城来客不安排用餐,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实行定点接待(政务中心机关食堂),定点以外的接待由经办人公务卡结帐,按程序报销。来客确须住宿的,报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的标准住宿,省部级650元、厅局级420元、处级300元、科级以下260元,尽可能合并安排房间,县内人员不安排住宿。

(3)接待要求。财务人员对所有接待费用,应凭批准的《来客接待通知单》和酒水单结帐,实行一月一结,特殊情况无现金支付的,凭相关票据记往来,逾期不结不登记的,财务人员可拒结。财务室应对来客接待建立专帐管理,每季度向局党组汇报一次。

五、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局固定资产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由计财装备股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建立台帐,财务初审负责人把关。

2、局机关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及时入账,做到帐实相符。

3、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计财装备股要进行登记。需交司法所使用的,计财装备股与使用单位办理使用、交接和委托保管手续。

4、未经局领导许可,任何股室处所、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以变卖、租赁、转借等方式处置,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原价赔偿。

5、对超过使用年限、陈旧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先由使用单位(个人)向计财装备股申报,经计财装备股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定,再按财政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6、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现有破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不及时修复会造成更大损害的,应由使用单位及时修复,如因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7、局机关各股室和基层司法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各股室处所负责人保管,如发生丢失或损害的由责任人按原价扣除使用年限折旧率后100%赔偿。

8、因登记不及时、不详细、不准确,造成丢失、损坏或技术资料档案无法收集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