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 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 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 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 身体健康。

2.2.5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2.2.8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 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 民主推荐

3.1.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1.2 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 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

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 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 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 考察

4.1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

4.2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3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4 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4.5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4.6 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4.7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 讨论决定:

5.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5.2 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5.2.1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

5.2.2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 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

6.1 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6.2 分管领导同本人谈话;

6.3 在适当的会议上宣布;

6.4 组织部门开出调令,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

6.5 正式宣布后三天内到岗。

7 落选的处理

公司推荐、提名、建议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法定程序选举而落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员,也可以在下一次领导干部变动时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两次推荐未获通过的,不得第三次推荐同一职务人选。

8 免职、辞职、降职

8.1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8.1.1 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8.1.2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8.1.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8.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8.2.1 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当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8.2.2 自愿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部门,转呈党委领导研究,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提出辞职。

8.2.3 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8.2.4 责令辞职:公司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8.3 降职: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8.4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9 纪律

9.1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9.1.1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9.1.2 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1.3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9.2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9.2.1 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9.2.2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9.2.3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9.2.4 不准拒不执行集团公司调动领导干部的决定;

9.2.5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一.公立医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知识试题

四.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优秀

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六.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细节解读

七.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八.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最新修订版

九.202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题解答

十.2020年最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9.2.6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2.7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9.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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