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恩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工伤保险条例》政策答记者问

 恩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工伤保险条例》政策答记者问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586号令对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之际,记者就广大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采访了恩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保险?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因受上述职业伤害而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是保障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后顾之忧,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能逃避,不能免除,更不能变相抵制。

问: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一是工伤保险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是企业行为,具有契约性、补偿性等特征,以盈利为目的。二是工伤保险实行全面长期保障,如1—6级伤残职工自始至终按月领取伤残待遇,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可按月领取抚恤金,伤残职工工伤复发也可享受相应待遇。而商业保险只给予一次性补偿,伤残职工不能享受终身保障。

问: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能否代替其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购买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其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包括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在享受了商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其工伤保险权益。同时,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仍应依法追缴。

问: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建筑业、煤矿、非煤矿山等行业使用的农民工是否应参加工伤保险?其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答:农民工既是劳动者,同样也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农民工工伤保险是社会工伤保险的一部分,只是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煤炭法》、《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都有规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于2006年12月5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州先后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见》(恩施州政发﹝2007﹞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3﹞13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安全生产、住建、交通、水利、民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交通、矿山、危化、民爆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参加建设项目的投标,不得签发开工令。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不予通过安全检查或延期。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中断保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恩施州政规〔2012〕5号文件规定,本州一、二、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1.5%、3%。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属煤矿、非煤矿山或者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为:煤矿企业按8-12元/吨,非煤矿山按3-5元/吨,建筑行业按项目工程造价的10‰-12‰收取。为减轻企业负担,恩施州政发〔2014〕1号文件规定,起,可阶段性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按现行规定的缴费标准下限下浮20%,各地可将非煤矿山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2元/吨,建筑行业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阶段性调整为项目工程造价的7‰。

问:我州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是如何确定的?费率是否偏高?

答: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来确定的。根据建筑业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工资难以确定的实际,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以产定费、实名制参保”,缴费费率确定为项目工程造价的10‰-12‰,目前已阶段性下调为7‰。这一费率水平基本符合我州实际,也是符合住建部门和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的。一是与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中规定的工伤保险费取费标准接近。湖北省建筑工程造价定额中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取费标准为项目工程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的18.49%,其中工伤保险费为1.36%。而目前建筑工程造价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约占建筑工程造价35%(部分项目可达40%),社会保险费占工程造价的6.47%,这一费用已列入工程成本并由建设业主支付。考虑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际,国家要求优先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费暂未依法征收。我州目前对工程项目农民工社会保险也只开征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仅为项目工程中社会保险费取费标准的10.8%,不存在企业无法承受的问题;二是与工伤保险二类行业的费率水平接近。建筑行业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中为二类行业,国家规定二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1.5%,在此基础上可上浮50%达到2.25%,按项目工程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占总造价的35%计算,工伤保险费费率应达到总造价的7.875‰。

由于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是“以支定收”,因此,工伤保险费费率水平是由工伤保险参保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各行业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等因素决定的。只有全面参保才是降低费率的根本途径,只有在各类企业依法全面参保、工伤预防措施落实到位、工伤保险分散企业风险的“大数法则”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适时下调建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合理控制建筑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水平,使全州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问:认定工伤的情形是什么?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县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情形等同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后,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权利如何保障?

答:如果本人未在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即丧失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从法律上说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提醒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认定的权利。

问: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在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内的,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出国家认定的职业病范围的则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所在的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依法受理。

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二是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管辖范围;三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以内,即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1年以内的。另外,当用人单位或受伤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先由提出异议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待经过法律确认后再进行工伤认定。

问: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如何办理?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任何自然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问: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属对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问:参加工伤保险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是伤有所医。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上不封顶,工伤职工住院还享受住院生活补助及转外住院交通食宿补助待遇,工伤职工安装和更换辅助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等)、旧伤复发治疗、康复性治疗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二是残有所助。因工致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6级伤残人员自始至终按月领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是亡有所抚。职工因工死亡,家属除了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享受工亡补助金外,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还可按月领取抚恤金。

问: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问: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问: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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