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一)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及起算时间怎样确定

案例分享:

我们有一位32岁的员工,2012年9月在安装设备时脚受伤,休息了一段时间后,由于工作需要,该员工就逐渐开始上班了,但还吃着药。但是半年过去了,仍然没复原,走路下蹲用劲时疼痛。经过到医院再次拍片后,报告说是陈旧性骨折。但之前检查时,报告说的是没有骨折,这时也只能继续吃药。

直到现在,马上快二年了,脚依然没有完全恢复,下蹲、跑等仍痛、受限制。该员工因工作发展想离职,但工伤如何处理?是否能做工伤鉴定?当时,工伤是由公司购买的意外保险赔付住院费用。如果现在申请赔偿,意外保险(说是两年有效期)若是不能赔,是否由公司承担?工伤补助费用如何计算呢?

案例解析:

一、这是一个工伤定性无疑但涉及伤情变化及工伤时效二个问题的案例,回答企业和员工如何处理这个工伤,不妨先从这二个环节着手模拟工伤认定和行政诉讼二个程序的可能结果,以作为双方处理这个问题的参考:

1.伤情变化:员工出院时,报告没有显示骨折,而半年过后报告说明是陈旧性骨折,撇除后跟筋和植皮的因素,是否骨折是能否构成伤残等级的关键因素;以往也有此类发生工伤事故时未有此症状、后出现新的症状,且新的症状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上升的情形。企业对此持有异议,仲裁或诉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此新的症状不是事故发生结果的证据,但企业很难证明;如本案,企业除非能提供强有力(如权威医疗机构和其他人证物证)的证据证明此骨折不是2012年9月中旬在公司安装设备时脚受伤时所致。

2.工伤时效:员工2012年9月中旬(为方便叙述起见,姑且认为是2012年9月15日)受伤,则正常情况下企业申报工伤的时效为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员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报工伤的时效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即2013年9月15日前,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按常规分析,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申报工伤的时效已过,失去了申报工伤的资格。

作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部门基本以受伤日即2012年9月15日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所以人社部门一般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认定超过规定的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即使有后面发现骨折这个情形,人社部门考虑到后续影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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