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和外出医疗差旅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
伤残津贴:1-4级伤残人员按月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为基数)90%、85%、80%、75%。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的伤残人员,其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⑶遗属抚恤金:发放基数与标准: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能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4、费用原始票据及清单;
5、医疗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2、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的,由社保中心待遇核发科按规定发放待遇;不齐全的,及时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
办理地址及时限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
抚顺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