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青海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青海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修订版

青人社厅发〔2016〕15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8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42元。

(二)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445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927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409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低于每人每月867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867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以上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涉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政策,确保调整和增加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抓好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5日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如下: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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