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赔偿标准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停工留薪: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伤残赔偿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七级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西宁市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流程:
每月1日到10日之间,携上述申报材料在柜台进行资料、票据登记,资料齐全受理后,每月15日签领待遇支付明细并填写转账单。
三、西宁市工伤保险赔偿办理地点:西宁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柴达木路4号
电话:(0971)5132071
注:如果还有疑问,可以通过12333进行咨询。
西宁市社保局近期印发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建筑企业必须要给其职工缴纳西宁工伤保险,否则将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一、2015西宁工伤保险最新条例
1、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建筑施工项目单位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照中标工程合同价的人工费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