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工伤保险知识,今天小编准备了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7,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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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政策宣传促征缴
加大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力度,采取集中宣传和主动上门宣传相结合,通过流动宣传车在人员流量较大地段进行广泛宣传,或悬挂横幅,现场答疑解惑,发放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政策问答》等宣传资料2500余份,深入用人单位召开会议集中宣传、口头宣传、电话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形式,对一些用人集中、参保对象多、历年工伤事故率高的单位进行重点宣传和督促,让各用人单位明确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切实转变劳动用工观念。
二、部门齐心联动促征缴
采取部门配合、多管齐下的方式,完善征缴联系机制,即人社、安监、城建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违反保险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安监部门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城建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劳动监察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用工年检和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依法推进企业参保。同时采取以案说法的工作措施,通过请企业业主、职工现身说法的方式进行扩面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扩面效果,促进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提高服务水平促征缴。
在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的同时,在经办管理过程中强化服务,提高业务服务水准,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申办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领取,优化办事效率,征缴及审核待遇均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执行限时办结,确保办事企业和工伤人员零投诉。切实保障了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