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关于赣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全文】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指派专管员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工花名册,及时反映人员增减变动情况。以下是yjbys社保栏目准备的赣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欢迎参考借鉴!

赣州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系列讲话精神,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按本实施方案为职工(含农民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外)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目标任务

(一)2015年5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本县(市、区)各类建筑业企业数量、人员结构、项目分布及类型等调查摸底情况,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有60%的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四、参保方式

(一)建筑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职工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每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实施费率浮动。

(二)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程总造价(经备案的施工发承包合同)的0.1%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建设单位在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要约价时,应当考虑缴纳工伤保险所需的费用;投标单位在进行投标报价时或响应要约价投标时,应当综合考虑报价,一旦中标,必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单位按本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中标单位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每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全市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参照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办法提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浮动意见,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建筑企业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参保地规定执行。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流程、工伤保险待遇申办程序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五、参保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项目从业人员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二)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指派专管员按规定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工花名册,及时反映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1、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每月按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报送用工花名册,用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含农民工,下同)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月的次月起生效。

2、按项目参保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及时书面上报或通过互联网实行网上报送用工花名册(选择网上申报的单位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网上申报协议),用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单位有效书面上报或网上申报的次日起生效。

3、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施工期限确定,办理参保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为准,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情况后,应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3)。

4、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工期延期的,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并提供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变更项目结束时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竣工时间时,应持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提前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经办机构变更后向企业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附件3)。

5、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时,应当提供:

①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②缴费发票原件;

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④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⑤通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待遇申办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应的标准提出工伤申请和享受工伤待遇。

(一)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对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明确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本人工资不明确的,按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本人工资计发相应的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部署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精心组织,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责任分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担起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实施方案的落实、上报数据的汇总、宣传培训等事宜的总协调。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及伤残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

2. 各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项目施工企业的分布、类别明细、人员情况等有关数据;加强许可证管理、建筑施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对未提交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和缴费发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严肃处理。

3.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督促、指导、检查本级政府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统计和通报安全事故及伤亡人员情况。

4. 各县(市、区)工会组织负责加强对建筑企业工会的宣传,使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企业工会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维护和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在2015年7月底前按照人社部发〔2014〕103号、赣人社发〔2015〕11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做好建筑业参保的宣传咨询工作,将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宣传和培训的重点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建筑行业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

(四)检查验收。今年四季度将开展建筑工人工伤维权工作情况专项督查。将对各地目标任务的落实、许可证发放执行情况、动态实名制落实情况、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和通报。各地要科学筹划,精心准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进度安排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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