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关于赣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

 办理对象

赣州市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单位

办理材料

1、报账审核表(医疗待遇申报审核表一份、工伤亡待遇申报审核表一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一份);

3、劳动能力鉴定证书(如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者提供);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出院小结、正式发票原件、劳动能力鉴定费正式票据

6、门诊票据及相应的清单或处方单据(处方中要求字迹清晰,药品名要有相应的中文名,要有药品及票据中各项诊疗项目的明细价格,不能提供详细项目的将作为自费项目)

7、住院费用清单一份;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填报相关《审核表》。

2、经办机构审核有关材料后,返回一张《材料申报单》。

3、待报账结束,相关工伤费用将在一月内返到报账单位帐户。

办理时限

每月的20至25日受理报账材料

相关事项

在提供报账审核表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并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患者才需提供《工伤亡待遇申报审核表》和劳动能力鉴定证书。

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需办理的手续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办理事项

首先,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确诊后,单位经办人员需在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报送《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亡事故快报情况表》到市医疗保险局备案,此报表可以在赣州医保网直接下载上报;

其次,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医保局保险管理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关事项

《赣州市工伤保险工伤亡事故快报情况表》下载流程:进入赣州医保网(www.gzyb.com.cn) 进入医保界面后点击“信息资源” 找到此表格进行下载

在报送报表时需一式二份提供

工伤保险基金中可支付的工伤费用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费用

1、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参保患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符合对象

发生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参保患者

相关事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赣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办理对象

发生了工伤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费用

1、工伤职工需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转院的,转院后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经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后符合出院条件并下达出院通知后仍不出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所产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受理工伤认定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负担等。

工伤事故中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如何支付费用

办理对象

工伤事故中属交通事故的工伤参保人员

相关事项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参保职工应当先按照该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所获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事故当事人双方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使参保的工伤职工无法获取交通事故赔偿,生活困难的,经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由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各垫付50%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除外)。经办机构赔偿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追索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工伤职工或者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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