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南宁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单位须填写《南宁市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如果是旧伤复发、康复治疗以及辅助器具的配置、更换、维修的还须填写对应的《南宁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南宁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领工伤待遇须提供材料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伤治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伤治疗的各类化验单及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若有刷医保卡,还须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7、工伤治疗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清单上每项收费应标明其医保类别);
8、因工负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1份;
10、因工负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1、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相关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2、工伤治疗期间如果发生转院治疗的情况,还须在转院前填写《南宁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二)申领工亡待遇须提交材料(如果没有经过医疗机构诊疗的,以下第3、第4、第5、第6项材料不须提交)
1、用人单位或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医院初次诊断证明书及工伤治疗病历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工伤治疗的各类化验单及检查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若有刷医保卡,还须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结算单》复印件);
6、工伤治疗的住院费用清单原件(清单上每项收费应标明其医保类别);
7、因工死亡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因工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9、工亡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并已经工伤认定的提供XX部门对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须提交材料
1、供养亲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1份;
3、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身份证明1份;
4、供养亲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1份;
5、供养亲属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1份;
6、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须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1份;
7、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8、供养亲属为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公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1份;
9、供养亲属在校读书的须提供就读学校证明1份;
10、供养亲属每人1寸免冠相片1张;
11、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