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重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比例,重庆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23-11-04 00:57:21

虽然木有人希望遭遇工伤,但一旦发生了,还是要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为便于大家对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理解,维护广大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工伤是工作伤害的简称,也称作“职业伤害”。“工伤”的概念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伤害”。因此,“工伤”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程序进行认定。那么些2019年重庆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有哪些?重庆工伤保险的赔偿比例怎么计算的?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重庆工伤保险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调整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调整范围

重庆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9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00元、280元、260元、240元。

(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1、重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重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参保单位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时,需提交下更资料:

(一)工伤保险登记表;

(二)工商登记热照复印件(原件对比);

(三)银行基本帐号;

(四)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填报有职工工资总额);

3、重庆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重庆工伤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5、重庆工伤认定受理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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