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条例主要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进行赔偿。条例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等信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等级不同所享受的待遇所有不同。本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西安工伤赔偿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在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康复待遇
①工伤康复,指通过医学的手段,使残疾人或功能障碍者最大限度地改善和补偿其功能,包括临床诊疗、康复功能评定和各种康复治疗。
②康复一般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
③康复费用实行挂账,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院伙食补助
目前,西安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统筹区外就医交通住宿
因伤情原因,需到西安市以外的地区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地就医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外地住院就医的伙食补助暂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执行;食宿费暂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执行,交通(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至10级伤残,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
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㈠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注:
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⒉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⒊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㈡五、六级工伤职工: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⒈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工作、本人又没有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⒉因工伤职工的伤残状态不适宜从事本单位工作的,
1五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
2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注:
⒈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⒉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无论参保与否,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注: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辅助器具配置费
①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定器具购置费用。
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此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
③但是,这项待遇是以配置器具作为补偿的,不能变相折算成现金发放。
④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在限额内配置假肢(包括33项)、矫形器(包括26项)、生活类辅助器具(15项)及其他辅助器具(12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西安市现行标准为:34805.52元。
亲属抚恤金
①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并且由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的基本生活待遇。
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③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④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补充说明: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遗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西安市现行标准为:67.232万元。
数据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