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省、市都是按照受伤职工的年龄来计算的,然而江苏省在这两个发放标准上独树一帜,在法定退休届满前5年的受伤职工不再区分年龄大小,统一标准。下文对江苏省具体的伤残赔偿标准详细分解与说明。
1-10级伤残赔偿项目具体列项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1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2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3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4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5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6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7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8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9级伤残 | 本人工资×09个月 |
10级伤残 | 本人工资×07个月 |
特别提示: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上述以及伤残津贴所指的本人工资是指事故伤害之是或被诊断被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排除非正常工作低收入情况);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 每一年统计局都会公布多个相似的平均工资数据,让人摸不着头脑,而其中只有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平均工资才是对应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 理论与实际有时是有差别的,现阶段有些地区人社机构并没有执行已公布的统筹数据。
2. 伤残津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 1-6级伤残津贴标准 |
1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2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3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4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5级伤残 | 本人工资×70% |
6级伤残 | 本人工资×60% |
(备注:一次伤残补助金适用于1-6级伤残)
特别提示:
1. 等级在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3. 一次医疗补助金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 赔偿标准 |
5级伤残 | 20万元 |
6级伤残 | 16万元 |
7级伤残 | 12万元 |
8级伤残 | 8万元 |
9级伤残 | 5万元 |
10级伤残 | 3万元 |
(备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
特别提示:
1.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 | 赔偿标准 |
5级伤残 | 9.5万元 |
6级伤残 | 8.5万元 |
7级伤残 | 4.5万元 |
8级伤残 | 3.5万元 |
9级伤残 | 2.5万元 |
10级伤残 | 1.5万元 |
(备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
5.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备注:停工留薪适用于,不能评级的工伤,1-10级伤残,包括工伤发生之日至死亡日期间的工资)
特别提示:
月工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按法理应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6. 三个期间的护理费用住院期间护理 | 没有规定,可参照停工留薪期间 |
出院至鉴定期间护(停工留薪)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确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请人护理。如果职工家可属护理的,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支付。 |
鉴定后护理 |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
(备注:护理适用条件:必要性与事实性)
7.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提示:
1. 参保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标准畸低,判例中则高一些。
2. 统筹地区以外异地就治的,可以报销交通、食宿费用。言下之意,无论是本地还是异地就治,家属的交通、食宿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这一点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差异性。
8. 医疗就治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具体列项
1. 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特别提示:
1. 无论有多少个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大于死亡职工生前工资,即死者本人工资×40%(配偶)+死者本人工资×30%×N(供养人数)+死者本人工资×30%×1×110%(如果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2. 本条例所指职工生前工资是指单位实际发放工资,而工伤保险基金推定为员工社保申报基数为实际发放工资,以此来计算相关的抚恤金。第一种,单位没有按照较高的实际工资进行申报;第二种,职工本人工资较高,申报基数受限于统筹地区300%。这两种情况都会产生抚恤金差额部分,死者家属是否可以主张呢?
3. 当然,如果死者本身是没有缴纳社保的,就不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差额的问题了,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死亡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核算。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