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东莞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一、东莞市工伤赔偿一览表: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赔偿机构 |
医疗费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伙食补助费 |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2017年东莞市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70元一天)】 | 工伤保险基金 |
交通、食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两地往返交通费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康复治疗费 | 须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伤医疗期工资 |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超过24个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分为评残前和评残后,评残前(住院)经医院开具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如未护理按照当地护工的工资支付;评残后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 伤残医疗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东莞市标准 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东莞市 标准 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用人单位 |
安家补助费 | 六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 用人单位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 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 因此2017年最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全国一口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下落不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 工伤保险基金 |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 7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元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00元 4个月)= 77400元(赔偿金额)。
三、赔偿申请指南
工伤保险部分东莞市各个街道社保站
联系电话:12333
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地址(网址):http://www.sdns.dgsi.gov.cn/
申请材料:
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7)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10)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其他人为监护人的,提供有效的监护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11)符合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待遇的亲属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而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供公证处出具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12)《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银行账户原则上为待遇受益人本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特殊情况如委托公证的可提供他人账户;
(13)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部分
支付工伤保险未承担的部分(如:支付差额,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