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工伤人员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2元详细内容小编已给大家整理出来啦!
调整对象主要有这些此次调整主要针对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调整后的具体补贴标准
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2元。
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8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9元。
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该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都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受伤害的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不因无过错而免责。其中,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共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又称无过失补偿,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工伤保险的一项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逆性,单纯追究个人责任是不合理的。考虑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心受伤,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经济收入。
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补偿,不会因责任问题影响本人及家庭的正常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