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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务员病退新政策出炉及工资待遇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2 19:02:25

2017年天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程序

一、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病史资料、申请鉴定病种及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入户调查了解病情。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参保所在区县劳鉴办申报;不符合鉴定申报范围的退回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和依据。
二、区县劳鉴办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的申报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依据病退鉴定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病历资料所反映的病情程度符合病退鉴定标准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填写病退鉴定申报审核情况表。受理的申报材料、花名册、公示情况报告等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劳鉴办;对不予受理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市劳鉴办收到各区县上报的材料后,按病种组织鉴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核实申报材料信息。根据鉴定专家审查情况,确定申请人医学检查项目。
四、市劳鉴办负责联系相关医院进行鉴定前的医学检查工作。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市、区县劳鉴办应协调医院做好医学检查的组织衔接、检查结果交接等工作,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五、市劳鉴办根据实际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鉴定时间,并将参加鉴定人员名单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区县劳鉴办,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统一组织申请人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区县劳鉴办工作人员应到鉴定现场进行组织和监督。
申请人因故无法按照指定时间、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的,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可向所在区县劳鉴办申请变更医学检查和鉴定时间。
六、市劳鉴办根据申请人的病种、伤残科别和鉴定人数,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8名相关科别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七、鉴定前,鉴定专家应对鉴定对象严格审核,保证人、证、病史资料相符。鉴定时,鉴定专家根据申请人的病
伤残情况、病史资料,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依据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经两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审核并签名。
对疑难和多科别的病例应扩大鉴定专家范围共同研究确定鉴定意见。
八、市劳鉴办依据专家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群众举报的,市劳鉴办及时公布鉴定结论,并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名单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九、申请人如对当年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可以向区县劳鉴办申请鉴定复核,区县劳鉴办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劳鉴办。
(一)申请人病、伤残在鉴定后出现加重或新的并发症,能够提供加重或新并发症的住院病历;
(二)申请人病、伤残在申报过程中有重大疾病遗漏,能够提供遗漏疾病的住院病历;
(三)申请人申请鉴定病种与实际鉴定病种不一致。
十、市劳鉴办接到区县劳鉴办报送的材料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适时组织集体评议小组进行鉴定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鉴定复核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申办材料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病退鉴定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病退鉴定申请书;
2、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4、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主要包括住院及门诊病历、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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