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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务员病退新政策出炉及工资待遇相关规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劳社[2001]362号

各市、县(区)劳动局,中央属行业单位:

为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已纳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企业及其职工(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及其职工,下同)退休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条件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行为

(一)国家法定的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得: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其中: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按国家劳动保障部或中央有关部(委)现公布的特殊公众名录执行。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可提前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工

非因工伤残或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执行;个别特殊病例无法按照上述鉴定标准执行的,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可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或经省政府批准参照试点城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可提前退休。具体企业名单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为准。

(五)凡符合上述退休条件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企业职工,可凭《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与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有关手续。其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按规定予以一次性支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公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则上以本人档案户《招工(千)登记表》、《军人人伍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本》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七)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前的岗位确定,其中,女干部退休前在工人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0周岁退休;女工人退休前在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按年满55周岁退

休。 (八)职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

定,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办理退休的,应由职工本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可予以延期办理退休。凡未经批准或未报备的,超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 62号文规定计算。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和权限,健全审批核准制度

(一)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办理正包别材勺,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每年报备的资料进行复核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查。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和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四)列人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破产计划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或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可提前退休的其他职工,由单位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附法院公布的企业破产公告书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具的企业

关 闭、破产计划及他有关材料),并经内部公示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口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

(五)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中央属行业单位和其他执行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办理退休审批或核准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报《福建省退休人员审批表》,经内部公示和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确认无误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核准。

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机关、事业参保单位,其工作人员退休原则上按现行规定的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六)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规定退休年龄且没有工作单位的,可由本人持档案寄存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件和有关档案材料,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审核、审批有关手续。

(七)受理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正常退休审批手续的,自接到报送的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被办结;受理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包括特殊工种退休,病退、关闭破产退休等提前退休)手续的,自收到保送材料之日起30天内办结,个别确需延期办结的,应在时限被告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单位。

三、建立职工退休基本情况报备制度.把好退休审批关

(一)为准确地了解和掌握企业职工退休前的基本情况,规范审核审批制度,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职工上一年的岗位、工种、失业、延期退休等基本情况,按规定如实汇总填报有关表格并制成电脑软盘,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负责定期汇总上报同级劳动保卜翰于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的报备。由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单位应将职工变动情况报备。

(三)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报备。凡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应将企业所设的特殊工种名录、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及实际用工情况报备。

(四)企业女干部和女工人岗位变动情况的报备。女干部因工作需要安排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45周岁前报备;女工人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应在该职工55周岁前报备。

(五)企业招用续保人员情况的报备。企业招用原已参保的失业人员时,应将失业人员的情况报备。

(六)超龄退休人员情况的报备。企业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时,应将批准延期退休的有关资料报备。

(七)建立报备制度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职工退休前的岗位、工种、退休年龄等基本情况时,应以企业报备并经审核确认的基本情况为准。对不按规定报备的,可不予受理退休审批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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