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企业不得随意扩大特殊工种名录。1月13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明确申请“病退”需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鉴定结论,对企业或担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定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除特殊情况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提前退休
此项规定明确,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即城镇职工,按照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处级以上可延长至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年龄退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今后除按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和《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2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另有规定的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办理提前退休。
企业不得随意扩大特殊工种名录
参保者能否按照特殊工种退休,其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必须属于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特殊工种名录范围内的,才能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按照规定,2017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必须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病退”需提供市级以上劳动部门鉴定结论
如果参保职工要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企业职工,需提供本人申请、公示材料以及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申报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退职)的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需提供本人申请及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鉴定结论1年内有效)。
一、办理病退的政策情况:《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辽政发〔2001〕24号)的规定,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省或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二、病退办理时间问题: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劳社印发[2002]8号)和辽宁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营口市本着方便群众为原则,根据每月申报数量,每个月都组织3到4个病种进行鉴定,对一些病情重及特殊病人,优先安排鉴定,尽快让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享受到国家的政策。
三、办理病退环节问题:1、申报环节:(1)《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装材料用的档案袋一个;(2)《申请表》上需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申请单位加盖档案代理章。(3)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室章)、诊断书或门诊系统治疗病志原件、手术记录、病理报告、CT、核磁共振、X光片、化验结果等各项检查、查验报告等。(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等材料,每月一至十日上午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2、组织体检环节:对初步审核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病种轮流组织到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3、审批环节: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专家组作出的医疗结论,给予最后的鉴定结论。
四、病退鉴定问题:医院进行鉴定时,需要组成专家组,并利益相应的医疗设备对病退申报人员进行现场鉴定。咨询人所提到的能否办理病退问题,需要参照(劳社印发[2002]8号)和《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等规定,来认定该职工是否符合办理病退的条件
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可延长缴费期限
从今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退休时间将以企业职工档案为准
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出生时间及退休时间应以企业职工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仍认定不清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即日起,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门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如果职工档案中出生时间、特殊工种等工作经历等记载被涂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受此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及职工损失的待遇,由涂改档案责任方负责。对于企业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企业应按规定补办职工档案。补办档案要件齐全的,依法办理退休;无法补办档案或补办档案要件不齐全仍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并影响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的,由职工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和落实相关待遇。如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按照实际缴费年限办理退休。
骗保最多罚骗保金额五倍罚款
如发现企业或担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数据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按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