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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5 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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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财政局相关内容:安庆市财政监督检查结果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落实财政监督检查成效,增强财政监督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及《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以下简称“检查结果”)是指财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专职监督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所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和绩效评价,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检查意见、绩效评价报告和其他检查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利用是指财政部门将检查结果作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分配和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检查结果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共享、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结果跟踪落实

第六条 被检查单位应于收到检查结果之日起30天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于检查结果发出后的30天内,对被检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具体内容包括:

(一)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足额缴纳应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足额退还违法所得;

(三)督促被检查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督促被检查单位按照规定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督促被检查单位将应没收违法所得足额按期上缴指定专户;

(六)督促被检查单位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七)督促被检查单位将挪用的专项资金按时归还原资金渠道;

(八)跟踪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处罚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

(九)掌握检查处理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

(十)跟踪了解检查处理建议中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

(十一)跟踪了解采纳检查处理建议、意见所产生的结果;

(十二)跟踪了解绩效目标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绩效运行监控体系有效性,绩效目标执行结果。

(十三)其他需要跟踪落实的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督促。财政监督检查意见,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他监督检查结果下达后,财政部门应采取去电、去函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二)回访。财政部门应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回访。回访人员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与检查人员相互分离,与被检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回避。回访结束后,回访人员应出具回访报告。

(三)整改。被处以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被处理处罚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执行的,应督促被处理处罚单位执行。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限未整改到位的,督促单位整改到位。

第九条 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执行、未采纳检查结果的,财政部门采取:

(一)约谈。经催促未果的,由财政部门约请被检查单位,对其进行警示性谈话。约谈时至少有2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场,谈话内容要记录,由被约谈人、约谈人、记录人签字。

(二)督办。约谈后,对处理处罚决定仍执行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可以对被处理处罚单位采取暂停拨款或者停止拨款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的措施予以处理。

(三)申请强制执行。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移送有权处理机关从严处理。

第三章 检查结果应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应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安排和调整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私设“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9号)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有关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及单位或个人其他重大财政违法行为的案件,经财政部门认定,移送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检查发现有下列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依据《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五)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视情况调减单位年度预算,依法收回、扣减、暂停或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共享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情况,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行政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性案例;

(四)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公开形式主要有:

(一)安庆财政网(www.aqcz.gov.cn)或市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二)在市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发文或通过专题会议、联席会议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向上级财政部门或本级政府专题汇报;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可将检查结果抄送市审计、监察、人事、组织部门及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并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在检查计划上互相衔接。有关部门已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财政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结果进行归纳,逐步建立检查结果信息数据库,为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监督提供信息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利用由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机构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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