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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0 13: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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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至31日,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的12个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是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按照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签署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备忘录》要求,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材料严格审核的基础上进行的。

督导检查组分5个小组对12个县(市、区)进行了实地督导检查,共随机抽查学校77所,其中小学37所,初中7所,一贯制学校14所,完全中学11所,教学点8个。检查中,核查了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座谈会共48个;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4285份,回收有效问卷4279份;采取随机访谈等形式,征求了公众意见。

督导检查组对12个县(市、区)的督导检查意见如下:

一、主要指标达标情况与检查结论

按照《办法》规定,督导检查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结果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

《办法》规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办学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各省(区、市)应根据相关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国家标准,制定既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又与国家标准基本相符的省级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结合实际,就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了相关指标。督导检查组对12个县(市、区)的相关指标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学校基本达到了评估标准(详见下表)。

表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doc

(二)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办法》规定,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任教师数八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评估标准为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0.55(不要求每个单项指标均达标)。计算差异系数的八项指标数据均来源于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差异系数是一组数据的标准差与其均值之比,是测算数据离散程度的相对指标。差异系数的值越小,说明县域内校际间的差异也越小,即学校间的均衡程度越高。核查结果:12个县(市、区)的小学、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均达到了国家标准。其中小学综合差异系数在0.339至0.633之间;初中综合差异系数在0.314至0.417之间(详见下表)。

表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校际差异系数表.doc

(三)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情况

《办法》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评估,主要从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四个方面17项指标进行,省级可适当增加指标,总分为100分,评估标准不低于85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实际,在实施办法中增加到四个方面45项指标,总分1000分,其中17项核心指标赋分为370分,上报时换算为100分。核查结果:12个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在91.14至98.62分之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详见下表)。

表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2个县(市、区)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得分情况表.doc

(四)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

《办法》规定,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需要对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就有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相关问题,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长、教师、家长、学生等不同群体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12个县(市、区)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均在85%以上。我们此次也设计了问卷,结合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对以上几类人群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查的情况基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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