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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应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其已经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至毕业时尚未撤消或降级者;

(二)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1.5;

(三)非外语专业学生未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满分的60%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来华留学生除外);外语专业学生未取得TEM4(英语专业基础阶段四级考试)合格证书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

(四)结业后经重修取得毕业证书的;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教学院(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二)教学院(系)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条件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予以公告;

(三)校学位办公室根据教学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告;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终审,决定并公布授予、缓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对毕业生的学位授予、缓授予或不授予进行评定和审查。对于缓授予学位的学生在下一年度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前取得毕业资格的,由学位办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的条件要求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的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至每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学位办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由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不服的学位申请人,可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复核,学位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复核申请人。在学校复核期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学校不再另行受理。

第八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执行,原《上海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沪金院发〔2008〕45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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