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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是我院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的一项关键内容,作为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学生的专业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创新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整合全校资源,由学生任意选修。为进一步加强对选修课的管理,保证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促进我院选修课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修课的设置与要求

1. 选修课程要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鼓励开设学科交叉课程和通识性质课程。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面向全院本科生开设。

2. 选修课教学周期一般为一个学期,每周授课2学时,教学周数和考试时间遵循院历安排(一般为16周)。教学周期为一学年的选修课需分级讲授,第一学期为I级,第二学期为Ⅱ级,教学周期超过一学年的选修课不宜开设。

3. 每位教师可以申报多门公共选修课,但原则上每学期开课不得超过两门。

二、选修课申报及开设办法

1. 申请开课教师须为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学人员及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国外大学教学经历的外籍人员。

2. 教师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最后三周内提出开课申请。

3. 申请新开设选修课时须填写《上海音乐学院开设选修课申请表》(见附录),并附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选用教材与相关参考资料。

4. 上一学年已开设过的选修课程,继续开课时只须提交《开设选修课申请表》。

5. 已开选修课如教学内容有所调整或更新,必须重新申报。

三、选修课的管理

1. 所有选修课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课程评审后方可开课;

2. 选修课一经开设,不得随意变动更改,由教务处统一编入《选修课目录》,供学生选修;

3. 选修课的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相同。任课教师应尽职尽责上好选修课,认真备课执教。教务处以学生评教、问卷调查、召开学生座谈会及听课等形式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对发生教学事故或累计两次学生评教较差的课程,取消此门课程的开设;对累计两次教学总体评价为优秀的课程,将推荐参加学院各类教学奖项评选;

4. 选修课列入课程计划所需教学场所均在院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管理;

5. 为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选修课班级人数原则上须达到15人或以上方可开课。由教务处统一确定班次并报组织人事处计入教师工作量;

6. 每学期结束后,开课教师须将试卷、成绩单、试卷分析表一并交教务处存档。

四、 选修课的考核

1. 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方法的理解和认识;考核学生对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考核学生创新性思维和应用能力;

2. 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确定考核方式,考核办法参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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