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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做好2017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顺利获得学士学位及学位证书,现将2017届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熟悉学位评定工作要求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委员会全体成员,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南理工字〔2011〕38号)、《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南理工字〔2016〕82号)等有关文件,全面准确地领会文件精神,熟悉学位评定工作的程序及要求,明确学位授予标准,并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按《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南理工字〔2016〕82号)(南理工字〔2011〕38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安排专人负责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工作,同时依据《教务网络管理系统》中学生学籍信息组织对申请学位学生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学生信息无误。负责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发到校学位办邮箱nylgxwb@163.com,并主动加入南工学位群(QQ群:307545989)。
(三)各分委员会要召开学位审核工作会议,按照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毕业生的相关信息,经充分讨论通过后,确定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学院醒目处至少张贴公示一天以上(公示文告中必须注明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学校学位办电话(学位办电话62073880)。对于经审核认为符合授予、不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要注明拟授予、拟不授予学位的原因。
(四)学生处负责审核汇总本届本科毕业生因考试舞弊或违犯其它校规校纪等管理规定受处分情况,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依照学位授予标准做出评审决定。
(六)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于审查学生学位授予资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提交学校学位办公室,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评审时,均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获与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八)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舞弊造假等严重违犯学位工作规定的,学校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具体时间安排
(一)分委员会审核资格。6月5日前(第十六周周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对本学院2017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情况审核工作。
(二)分委员会公示审查结果。6月9日(第十六周周五)前完成对本学院审核通过的拟授予、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的公示工作,并于6月9日下午17:00前,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的《南阳理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附件1)报学校学位办公室,要求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内容完全一致。
(三)校学位办公室复核。6月10日-13日,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
(四)学校评定委员会评定学位资格。6月中旬,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审核结果进行评定。
(五)颁发学位证书。校学位评定会后,各学位分委员根据分配证书编码打印学位证书,粘贴毕业生照片,并连同《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评定表》(附件2)、《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附件3),一并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统一组织证书盖章。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负责学位授予工作人员应与负责毕业生成绩审核人员及时沟通,确保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准确无误,并将工作尽量提前。
(2)《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的填写要严格按照《关于填写南阳理工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的注意事项》(附件4)的要求。
(3)所有附件1-2中表格都以EXEL表格形式报送,电子版发送至nylgxw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