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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西安地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7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起执行。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7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9443元),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凡超过三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6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580元/月;?邑区、周至县1480元/月;蓝田县1380元/月。

西咸新区分中心、西铁分中心缴存单位参照西安市城六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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