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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http://www.scsjgjj.com/WebSCGjj.aspx 四川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5年8月,隶属于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单位性质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 内设业务,信贷,财务,科技,稽核,综合六个科室,主要负责省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蓉单位及其他在蓉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资金运营工作。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业务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一)事项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二十四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二章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2号)第七条;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川省公[2017]23号)第一条。

(二)申请条件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18]14号)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川省公[2017]23号)第三条。

(三)申请材料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六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办[2018]14号)第三条。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川省公[2017]23号)第六条。

(四)办理程序依据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2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川省公[2017]2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 办理时限依据

《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川省公[2017]23号)第四条。

(六)数量限制依据

无。

三、申请条件

1、委托人在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并领取已关联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委托人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协议》,授权中心或中心委托银行,在协议有效期内,每年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3、签订协议时,委托人购房贷款已还款至少一个月或还款期限剩余一年以上。

4、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到委托人住房贷款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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