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平台

贵州招生考试信息网官网登录入口(一)

贵州招生考试信息网:www.gzszkedu.net

贵州招生考试信息网由贵州招生考试信息网主办

各相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力度,确保分类考试成为省内高职(专科) 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主渠道。 现就做好2018年我省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类型

(一)高职综合评价

高职综合评价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1.已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且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要求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均可报考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高职(专科)招生院校自主组织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根据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2.参加全省中职单报高职报名的应、 往届中职毕业生均可报考省内高职综合评价招生,高职(专科) 招生院校自主组织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并根据文化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3.高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在招生性质、培养模式、毕业证书发放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待遇相同。

(二)中职单报高职

中职毕业生对口报考高职(专科) 招生院校,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高职(专科)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报考中职单报高职的考生,除享受高考少数民族政策性照顾外,不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2019年起我省的中职单报高职考试将并入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三)中职推优

中职学校推荐主科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达良好以上的应届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对口专业学习。高职(专科)招生院校依据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成绩和职业技能专业成绩择优录取。中职学校要优先推荐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三等奖和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被推荐学生不占计划。2019年起我省的中职推优将并入高职综合评价招生。

(四)五年一贯制转录

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携带2015年的五年一贯制录取思而学教育单到省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办理转录手续。

(五)“3+2”分段制转录各高职(专科) 招生院校按省教育厅审批的培养方案,携带

2015年中职录取思而学教育单到省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核,办理“3+2”分段制转录手续。

二、招生办法

(一)报名

报考高职综合评价、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五年一贯制转录和“3+2” 分段制转录招生的考生,须按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7〕33号)规定,参加报名。参加中职推优的考生按规定填写中职推优表格和档案袋等相应材料。各(市)州中职学校按规定填写签字盖章汇总上报各市(州)招办。各(市)州招办和省属中职学校于2018年1月5日前将汇总盖章的推优生名单统计表及电子文档交省招生考试院。考生录取后纸质档案由各(市)州招办和省属中职学校邮寄

到录取的高职(专科)院校。

(二)招生计划

各高职(专科)院校招收通过分类考试的考生数不得低于本校当年新生招生总规模的60%(包括高职综合评价、中职单报高职、中职推优、五年一贯制转录和“3+2”分段制转录)学前教育、护理专业各中等职业学校按应届毕业生数20%以内的比例推荐优秀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其他专业按应届毕业生数30%以内的比例推荐优秀毕业生进入高职(专科)院校学习。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中职推优、高职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于2017年12月18日前上报省教育厅 (写入招生章程) ,由省教育厅审核下达执行。

(三)招生章程

各高职(专科)招生院校将高职分类招生章程于2017年12月18日前报省教育厅,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高职分类招生章程主要内容为: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学校概况(不超过300字),层次(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四)思想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考生本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综合评价。

考生评价的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行端正;努力学习,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身体检查

参加高职综合评价、中职单报高职等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黔招委〔2011〕3号)执行。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