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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规划全省(含驻冀中直单位)的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授予及信息管理、认证工作;负责新增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学科、专业的规划、立项、中期检查、验收评估和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

邮政编码:050051

电话:0311-660052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为贯彻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和《〈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文)。按照国家部署,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为做好我省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自评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6年一轮。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一年为省里随机抽评阶段。未按期按批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希望各单位设立专门的评估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照自我评估的基本程序,稳步推进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自我评估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对照国家关于学位授权的批复文件,认真核查本单位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授权获准时间,然后将核准确认后的《现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参评时间计划表》(见附件)于9月底以前上报至省政府学位办。

三、各单位11月中旬前完成单位自我评估,并按照省政府学位办的统一格式要求(另行通知)撰写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四、各单位11月底前,将自我评估结果及根据自我评估结果申请放弃或动态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的请示上报至省政府学位办。

五、12月初,省政府学位办按照国家的抽评要求随机抽选,确定并公布今年参加省里评估的单位及硕士学位授权点名称。

六、12月底前省政府学位办完成随机抽评工作,并将结果上报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省里抽评主要采用通讯评议的方式,部分学位授权点视情况或将采用专家实地考察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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