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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委、河北省教育厅内设行政机构20个,厅直属事业单位19个。具体职能如下:
一、行政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以及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指导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表彰奖励。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并拟订有关政策;起草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事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学术团体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发展规划处
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以及审核高等学校、省属中等学校和市属师范、卫生类中等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负责教育系统的基建管理;承担直属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
(五)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承担统计全省教育经费投入情况;负责直属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参与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提出省级教育事业费预算和中央下达的教育经费使用建议计划。
(六)基础教育处
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组织编写、审定基础教育阶段的地方教材,推进课程改革;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工作;负责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负责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负责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继续教育的宏观指导工作。
(八)高等教育处
负责高等教育教学的宏观管理;指导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建设和改革;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指导“211工程”和重点学科建设;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拟订高等学校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
(九)师范教育处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教育标准和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拟订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中小学师资培训;负责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
(十)学生工作处
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大中专院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拟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急需毕业生的专业就业计划。
(十一)科学技术处
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组织、协调高等学校承担国家、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二)思想政治与体育卫生工作处
承担各级各类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统筹规划和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宏观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以及辅导员队伍建设;负责各级各类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国际国内和省内的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安全宣传教育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工作;指导高校政治保卫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防范邪教、综治维稳等有关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