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范文(通用三篇)

篇一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我校的信访举报工作,特制定以下六项制度。

第一章 信访登记制度

第二条 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考查;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第三条 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

第四条 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第二章 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第五条 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第六条 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第七条 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第八条 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分析、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答复、疏导,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切记简单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呼声、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第九条 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第十条 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第十二条 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①、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②、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文件形式上报。

第四章 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第十四条 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第十五条 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第十六条 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第五章 立卷归档制度

第十七条 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第十八条 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第十九条 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第六章 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第二十一条 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第二十四条 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

一、信访登记制度

1、收到来信,先检查有无误收,然后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封、信纸、邮票、邮戳的完整,以备考查;对随信夹寄的钱币、票证、照片等物品,应认真清点,随信一并登记并妥善保管和处理;信件拆封后,按信纸在上,信封在下的顺序在左上角装订(对上级或有关方面转来的信访件,其转办单、函或另套有的信封,一并装订在信纸后面);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2、要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登记要用钢笔书写,做到准确无误;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在〈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有关栏内登记。

3、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二、领导阅批来信和接待来访制度

1、凡属本级纪委、监察处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重复信件除外)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来信(访)呈阅单〉,呈送分管领导阅批。

2、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单位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3、对来信来访人提出的问题,在未经调查,弄清事实之前,不轻易表态,也不随意许愿或批评指责。

4、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分析、调查核实,进行必要的答复、疏导,对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切记简单粗暴;对群众的意见、呼声、要求和建议,及时向党委、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三、办结、审核、上报制度

1、要及时办结。对所办理信访件或信访案件,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规划的要求,认真、及时地抓好办结工作。在结案时,必须办理〈信访(案件)办结报告表〉,经集体研究或领导批示并在报告中盖章或签字后方可结案。

2、要认真审核。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结案或向上级报告。

3、要抓好上报。

(1)向上报结的主要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经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下转的举报;三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四是上级纪检、监察和信访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五是越级到省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报情况的。

(2)向上报结的必备条件: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其中:①、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他们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他们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②、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 3 )向上报结的有关要求:一是要严格报结质量,保证上报后不打“回票”;二是要按时上报,原则上对上级交办要结果的信访,其查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三是向上报结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申诉案件为复查或复议报告、结论),要以文件形式上报。

四、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1、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2、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3、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五、立卷归档制度

1、对上级下发、下转和本级制定、接收的有关文件、资料、信访件、调查材料及原始登记本要分别装订、立卷归档,以便保管和工作参阅。

2、信访案卷的装订,必须材料齐全、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3、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六、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信访举报工作,保证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是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群众、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学校内部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一、信访件范围

(一)本制度所指的纪检监察信访,是学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群众、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举、控告,以及学校内部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二)纪委信访件主要来源有:上级纪委转交办件、市纪委驻市教体工委纪检组转交办件、学校领导转交办件、纪委自收件以及其它件。

(三)纪委受理对学校所辖范围涉及以下问题的检举、申诉和批评建议:
1.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5.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6.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7.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二、信访件登记

(一)收到来信后,须及时拆封并认真细致地阅信,须保管好完整的信封、信笺、邮票、邮戳及随信所附的物品原件或原始记录。对急信、要信,务必立即报告领导并及时处理。

(二)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业务范围内信访件,由承办人员及时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并制作台账,按照人民来信(访)登记簿的各项内容逐项登记基础信息部分,即信访方式、信访件的反映人、被反映人、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等内容,同时填写《信访处理单》。上级下转、交办或领导批示也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信访办结后,应将事实情况,处理结果等在信访材料标签有关栏内登记。对业务范围外的信访件,承办人员对初次来信进行登记,并填写《信访转办单》,对重复来信仅登记、可不再处理。登记环节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对本级管辖对象的重复信访件,登记存放,保存三年后经领导批准销毁。

三、信访件呈报阅批

(一)凡属学校纪检监察管辖的党员、干部的信访件及反映党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的重大问题信访件,均应填写信访材料标签,呈送校纪委书记阅示后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二)学校领导班子定期听取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批阅信访举报,对涉及重要集体信访,要亲自接待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负责或参与信访谈话,负责或指导对疑难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对领导阅批信访件所作的指示,承办部门应及时落实,信访办结后,向领导报告。

四、信访件办理

(一)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承办人员提出的办理和处置的初步意见经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纪委书记审批。需多人办理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并经有关领导协调同意后开展办理工作。

(二)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需要谈话函询的,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重要的函询件由纪委书记签发。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三)信访调查完毕后,应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并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员签字。调查报告完成之后,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纪委书记审批,重要信访件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还需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根据批准的处置意见和要求,报相关分管领导。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办理,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和上报,不能按时办结的,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办信访件办理一般不超过2个月,需延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对领导批示同意交办的信访件,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45天,纪检部门应及时做好交办手续。

五、信访件答复

信访件经调查处理后,对于自办实名信访件,经纪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答复。答复可采取发函、电话、口头、通报、电子邮件等形式,答复时限为7个工作日。信访件答复应做好工作记录。发函答复的应使用挂号信。

六、信访件办结

(一)信访件的办结方式包括:办结、暂结、转立案、存结。自办和交办信访件、转办件、上级交办件由承办人员提交调查报告并经校纪委书记阅示后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上报。

(二)信访案件的报结材料,必须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和“必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搞好审核工作。审核必须经集体讨论或领导签字批准,才能办结或向上级报告。

七、信访件上报

(一)上报信访件范围。一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函交代要求查办结案的;二是上级或本级党政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示要求调查处理并要求反馈结果的;三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下转信访时要求查报回音的;四是越级到市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的上访反馈后要求了解上报情况的。

(二)凡上级发函要求查报结果的,报结时应当材料齐全。

1.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不同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和处理决定;涉及经济清退的,要附有收缴钱物的清单、票据复印件等;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2.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组织)审查的意见。

(三)学校纪委按照规定,及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信访接待处理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发现集体来访和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信访,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按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

八、解答、回复、回访制度

(一)对来信来访中要求给予解答的问题,要按政策规定给予准确解答;对政策暂不明确的问题,待上级或有关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再解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问题,可请信访者到有关职能部门询问,由这些部门去解答。

(二)对署名的举报和申诉信访,在其信访办结后,应将结果告知本人,听其意见,并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对匿名举报,在办结后,可有选择地通过适当形式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查处结果,对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批评、建议信访,办理后要视情况给予回复。

(三)对疑难信访、信访老户,在其信访问题已经得到适当处理后,仍然不服或要求过高的,应及时派人上门回访,做好疏导工作,使之息信息访。

九、信息收集、筛选、反馈制度

要多渠道收集信息并认真筛选。一是从中发现查案线索;二是从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是从中发现与中心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对筛选的上述重要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和领导反馈。

十、信访件归档

(一)自办信访件办结后,承办人员应当做好后续工作,将信访件办理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研判工作记录、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被举报人提供的材料、约谈对象的谈话记录、上级反馈意见等与办信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信访案卷的保存时间要按规定执行,严禁擅自转移或随便销毁。

十一、信访工作保密制度

(一)接受当面检举、控告时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二)有关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访、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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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工作。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和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2、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查看更多

(7).综治信访维稳工作制度

办信接访制度中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一、按照首问责任制的原则,认真接待群众的来访,耐心听记,依法处理。二、当日受理的信访事项,交领导审核后做好登记。三、中心对转送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并负责抓好办理结果的汇总、反馈工作。四、对群体访、异常访...查看更多

(8).学校信访工作制度

学校信访工作制度一、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以及卫生局和教育局有关信访工作的要求。学校领导应重视信访工作,亲自阅示、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信访接待人员要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群众意见,接群众监督,受群众监督。二、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应耐心解释。三、认真接...查看更多

(9).信访局工作制度

信访局工作制度一、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参加县级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人员为全体常委、政府副县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待时间定在每周星期一,接待地点设县信访局。、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上访群众,同时要有详细记录,特别是当天接待的重要信访件要认真负责处理,不留尾巴,直到把问题解决为止。、需要领导处理的重大信访问题,信访部门必须在领导接待日前对处理的问题作好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接访领导拍板作出处理。二、定...查看更多

(10).社区信访工作制度

社区信访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接待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采取多种方式和方法畅通信访渠道,认真负责地解决好群众的合理诉求,加大对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力度,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大接访”活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待,谁处理”,一包到底,把矛盾...查看更多

(三)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四)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押、销毁。

(五)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六)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十二、其它

(一)其他未尽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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