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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黑龙江残疾人补贴政策

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四、补贴标准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各地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五、申请、初审、审批及发放程序

(七)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九)审批。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发放。2016年1月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录入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从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同级财政解决。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各地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照规定加大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将补贴资金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十二)省农垦总局所属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系统安排资金解决。省森工总局所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地)、县(市)从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本系统安排资金解决。

七、政策衔接

(十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八、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民政的社会福利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具体负责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的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保证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数据顺利对接和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

(十六)完善监督管理。各市(地)每季度统计报送本地及所属县(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财政部门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十七)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高效实施。各地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其他残疾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盲目攀比、影响稳定。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二、黑龙江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黑龙江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我省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残疾人实现较高质量的就业,增进民生福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黑龙江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我省区域内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3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支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15%)的残疾人。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定期公示。新增建设各种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依托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专区。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税费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扶持政策,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创翼计划”等项目,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和“龙在云端”等品牌。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扶。强化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低保渐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有序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发展,对开展辅助性就业的“阳光家园”“温馨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在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相关机构,可根据实际服务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贴。市级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少于全省开发总量的10%。同时将不超过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加强农村残疾人家庭资产收益扶持,采取林权和土地流转等方式,实现残疾人家庭资产增值增收。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和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残疾人扶贫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确保农村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一项增收项目。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云客服、小店经济、乡村旅游、网络零售、直播带货、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省人社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邮政管理局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数据,实行网格管理。建立年度内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册”服务台账,开展“一人一策”精准服务。将残疾人大学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大学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支持盲人参加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执行统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支持盲人参与保健按摩培训。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社厅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持续实施“龙江阳光培训—就业—增收链条式”就业创业服务品牌项目。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专项就业服务。链接社会资源扶持一批公益就业创业品牌项目。推动开展龙江“智慧残联”建设,促进区域内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数字化。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助力残疾人充分参与各项培训。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帮助有就业需求、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普遍得到精准的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支持残疾人技能人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落实政策待遇。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残疾人学生,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各地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二)强化支持保障。推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相关政策,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就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认定一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并给予政策扶持。对各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发挥基地带动残疾人就业的示范引领作用。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安全和使用效益。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做好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的使用培训。〔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通过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残疾人劳动者的正确认知与接纳,鼓励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融入社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推荐我省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并加大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残联及各市(地)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监测评估。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实落地。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级稳就业工作专班(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督导推动政策落实。各市(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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