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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

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牡丹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牡丹江残疾人补贴政策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各地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二、牡丹江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27号),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工作的优先目标,科学把握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围绕“一路一带”“龙江丝路带”等重大战略,引导劳动者面向主导产业、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实现就业创业。在安排公共投资与重大项目建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劳动收入增长快、催生创业空间大的项目,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2.促进产业发展与就业转型协同。全面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挖掘农业就业潜力。着力推进工业立市,做大做强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加工和“大智移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新兴产业,促进就业持续增长。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集疏运、节能环保、旅游休闲、文化体育、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旅游委、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金融服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3.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扶持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壮大,增强小微企业就业吸纳能力。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平台,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4.推进新兴业态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新经济,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将财政、信贷等相关优惠政策及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延伸。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促进新业态带动传统就业,帮助更多传统行业劳动者转入新业态就业。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5.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保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新兴业态企业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利用“金保工程”,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利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6.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活动,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全程电子化,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推进集中审批、并联审批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市双创办、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7.培育创业载体。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利用各级政府清理出来的非办公类资产和闲置楼宇资源改扩建、新建一批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发挥创业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对确有需要创业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创业周期。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市内高校、职业院校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闲置厂房等,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大学生企业入驻面积给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创业孵化补贴。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的孵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诺不裁员的入孵企业,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发放稳定岗位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驻牡各高校负责)

8.落实扶持政策。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试点政策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将城镇转移就业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给予1000元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保留住房公积金关系。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9.拓宽融资渠道。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离岗创业人员。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降低贷款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上述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领)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适度放宽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有关商业贷款记录的限制条件。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四、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10.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继续推进《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牡政办发〔2015〕25号)落实,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街道(乡镇)、社区(村)聘用岗位应招用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科研项目单位参与研究,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科研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补贴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残联等负责)

11.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职工。继续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支持去产能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对去产能任务较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符合稳岗补贴申领条件的,可按上年度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利用农业、林业、生态等资源优势,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12.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鼓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有就业创业愿望的退役军人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搭建就业创业平台,按照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定期举办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对有就业困难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家庭,加大就业帮扶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13.促进农村转移劳动者就业创业。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创业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将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纳入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返乡创业农民工子女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劳务经济人为农民转移劳动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旅游委等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

14.提高教育培训质量。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实施《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坚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办好特色专业、重点专业,满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项目发展需求。加大校地(企)合作力度,推动驻牡高校、职业及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每年向市内企业累计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奖励。促进产教融合,经批准设立的实训基地,按其接收高校大学生人数,按每人每期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给予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和税前扣除,并合理使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掌握高超技能、业绩突出的职工,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驻牡各高校、牡丹江技师学院、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总工会等负责)

15.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急需的职业(工种)和与新兴业态相关的培训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鼓励开展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对企业与培训学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探索建立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创新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组织形式,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免费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者开展免费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提高至2000元/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1年内可按规定申请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16.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引领,加快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建成“就业D图”服务平台,提供全网式、全流程的方便快捷服务,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强化市场化人力资源供求监测机制,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信号,统筹使用公办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资源,及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定期发布供求分析,按季发布“热门岗位和冷门岗位”,打破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就业障碍,有效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加强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功能建设,提升社区经办能力,将街道、社区现有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的专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17.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统筹建设统一规范、公办机构和经营性机构市场地位平等、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供求匹配效率。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体系,依法打击发布虚假用工信息等行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考评结果。发挥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能,深化公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整合改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做好职工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职称评定、社保办理、转移和接续、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扶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扶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标人力资源企业作为政府人力资源开发伙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妇联、市残联等负责)

18.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就业统计和情况通报制度,完善就业统计监测机制,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经济数据比对分析,为加强就业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贯彻执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探索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研究“双创”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时、客观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市统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国家统计局牡丹江调查队等负责)

19.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规定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适时调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帮助同等条件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优先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严格实行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20.狠抓政策落实。强化政策宣传和落实,各牵头单位要抓好任务分解和组织实施、政策汇总落实情况,各配合单位要结合部门职能抓好政策细化落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由牵头单位督办考核)

21.加强督查考核评价。严格落实本《意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各县(市)区相关工作的考核督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督查机构作用,加强对《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开展专项检查,推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管用的监督检查机制。[由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督办考核]

三、牡丹江残疾人相关文章分享

(1).2023年牡丹江残疾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最新标准

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根据《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开始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即日起,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据介绍,此次补贴对象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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