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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个、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事部 财政部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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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长——总警监——上将;

公安部副部长、省(直辖市)公安厅长(兼任常委)——副总警监——中将、少将;

省(直辖市)公安厅长(不兼任常委)——1级至2级警监——少将、大校;

省(直辖市)公安厅副厅长——2级至3级警监——大校、上校;

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支队长-—3级警监至一级警督——上校、中校;

地级市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支队长——中校、少校;

县(区)公安局局长、民警(含武警)大队长——少校、中校;

县(区)公安局副局长、民警(含武警)副大队长——少校、上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所长、民警(含武警)中队长——上尉、中尉;

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副所长、民警(含武警)副中队长——中尉、少尉;

民警(含武警)小队长——少尉;

民警警员(六年以上警龄)、民警(含武警)副小队长(司务长)——上士、中士;

民警警员(三年以上警龄)、武警(消防警)班长——中士、下士;

民警警员、武警(消防警)副班长——下士、上等兵;(民警警员的最低警衔为下士)

武警(消防警)警员——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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