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刊登于《求是》的一篇文章引发很大关注,该文提及“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而此前已经有类似的声音。人老了,病痛多,医保也报销得多,谁用得多谁该多交钱,看似是这个道理。并且,随着老龄化加剧,医保基金的负担也是越来越重,退休人员交钱能有效减负。那么,是不是让退休人员也缴纳医保才公平妥当呢?
退休人员缴纳医保和延迟退休一样,本质上是为应对老龄化提出的措施
不能既让退休“新人”受伤,又辜负退休“老人”
对于即将要退休的人来说,他们本身就承担了大量的费用。
倘若退休人员缴保费,最郁闷的恐怕是现在45岁?59岁的这批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从1998年开始建立,大概在2001?2003年左右建成。所以,45岁?59岁的人是缴费的中坚力量,缴纳了足足十多年的费用,贯通城镇职工医保历史。用人单位多年来划入统筹基金的那部分钱自然也是他们辛劳工作的贡献。毫无疑问,多年来这个群体缴费多,但是用得少,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责任。
一个人努力工作,缴纳医保,其实也是年轻的自己为年老的自己买一份未来保障,这份保障岂能说变就变?已经辛劳一生,不但面临着延迟退休的风险,突然连医保都可能要继续交才有得报销,实在有些荒唐了。
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大概是中国最为复杂的一个社会保险制度,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县与县之间都不同。我们都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满了15年便可以拿养老金。可是医保就要复杂得多,目前20年、25年、乃至30年的累计缴费年限都有,比如,重庆、长春、长沙等地都执行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标准。并且,达不到要求,即使已经退休,也是没有资格享受医保的。
不难看出,25年、30年的缴费年限实在是超长。更让退休者感到压力的是,很多地方都朝着这样的长年限在迈进。比如,长沙的缴费年限规定是去年1月份才开始实施的。
如果没缴纳够年限,很多人社保卡里的医保功能便没有用
对于已经退休的人来说,他们也并非坐享其成,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险法对他们已有承诺对于已经退休并享受着医保待遇的这个群体,也没有理由让他们突然开始缴纳医保。承诺是写入了社会保险法的。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法律不可儿戏。
实际上,对于退休老人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公费医疗是一份国家的契约。制度改革了,但是契约关系犹在。更不用提,他们工作时也的确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与贡献。
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医保契约关系依然存在
并且,在一些地方,尽管退休职工不用缴费,但是原单位依然要付出代价,按照一定的比例为本单位的退休人员缴费。倘若迟交几天,退休人员的医保还会暂时冻结。比如,去年11月,湖北的《楚天都市报》报道,武汉一位七旬患癌老人的医保卡被停,因为单位迟了几天缴费。而即使单位补交了,还得单位提出申请,领导审批,方能重新开通。
最令人担心的是,对于很多退休收入很少的老者来说,退休后还要缴纳医保的话,他们很可能选择放弃。岂能将工作了一辈子的老年人置于凄凉的处境?尤其是依然存在着一些双轨制情况的时候,更该谨慎。
附: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 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 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 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 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 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 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 一 18 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休职工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 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 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 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 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 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 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 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