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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川县乡村教师补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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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川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为切实促进我县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校任教,稳定山区和农村骨干教师队伍,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教〔2014〕28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抓紧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6号)精神,我县对《龙川县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实施方案》(龙教〔2014〕41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1月1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工资福利,调动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工作积极性,加强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县教育均衡优质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和保障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长效机制,建立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中小学教师岗位津贴制度,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稳定山区、农村边远地区骨干教师队伍,促进我县山区、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整体素质提高。

三、发放对象

县城学校以外的全县中小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县城学校到农村学校支教人员。

四、发放标准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抓紧落实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16号)精神,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自起连续3年提标,月人均标准每年提高100元,即: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800元,2017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900元,2018年达到人均不低于每月1000元。分类安排全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以下简称“教师生活补助”)。

(一)根据乡镇距离县城(以县政府为中心)的远近分类

1.一类镇(距离县城10公里以内):老隆镇第二中心小学(县城学校除外)。

2.二类镇(距离县城11-20公里):佗城镇、登云镇、通衢镇、鹤市镇、四都镇、丰稔镇。

3. 三类镇(距离县城21-40公里):义都镇、黄布镇、紫市镇、龙母镇。

4.四类镇(距离县城41-60公里):田心镇、铁场镇、黄石镇、黎咀镇、赤光镇。

5.五类镇(距离县城61-90公里):回龙镇、岩镇、新田镇、麻布岗镇、车田镇。

6.六类镇(距离县城90公里以上):上坪镇、贝岭镇、细坳镇。

(二)根据乡镇分类、工作时间确定教师生活补助金额

1.一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3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39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445元。

2.二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4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49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545元。

3.三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5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59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645元。

4.四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6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69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745元。

5.五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7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79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845元。

6.六类镇。在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84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3-10年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915元;在农村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教师生活补助995元。

(三)2016-2018年根据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分类提高教师生活补助

1.一类学校:乡镇中学、中心小学、教研中心、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中,中心小学、教研中心、街镇周边及交通便利学校或教学点的教师总数占本镇小学教师总数的70%)。此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起连续3年提标,即:在以上(一)、(二)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2017年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80元/月。

2. 二类学校: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由各镇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中,镇内边远学校或教学点的教师总数占本镇小学教师总数的30%)。此类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自起连续3年提标,即:在以上(一)、(二)类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2017年在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2018年在2017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月。

五、发放办法

1.我县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实行按月发放。

2. 各学校于次月5日前填报《龙川县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审批表》并公示,同时上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由教育局人事股汇总分别报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再由县财政根据在编在岗教师的生活补助总量划入学校帐户,由学校统一发放给教师。

六、有关规定

(一)人员变动

1.调离教育系统的人员,从学校接到调动通知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系统内调动的,按新的岗位重新确定其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2.批准退休的人员,在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3.在岗死亡人员,在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二)请假学习

1.教师请假严格按照《龙川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龙教人〔2016〕14号)文件要求执行,当月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教师生活补助。但仍享受当年寒暑假期间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2.教师脱产进修学习期间(教育部门指派的培训学习除外)不享受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但仍享受当年寒暑假期间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3.女教职工产假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按其相应标准全额发放。

(三)借调人员

借调到县城学校、教育局及教育系统外的教师不属发放对象,期间不享受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返回农村学校任教的,从返回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四)违规违纪

在学期内受县级以上纪检部门及教育部门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的教师,不享受本学期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

七、纪律要求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发放工作,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坚持原则,规范操作,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在实施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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