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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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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山东省级财政安排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31.3亿元,拟自下半年起,将基础养老金标准再提高15元,达到100元。

去年,山东连续第4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提高到85元。参保居民的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参保人的缴费情况,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

今年,居民医疗保险也同步提标,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59.1亿元,拟将政府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达到420元,同时,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由32元提高到52元,大病报销水平进一步提高。

据悉,2015年,山东大病保险工作平稳推进,赔付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山东大病保险政策由按病种与费用额度赔付并行过渡到单纯按费用额度赔付,筹资标准由上年的每人35元调低到每人32元。截至2015年12月底,山东大病保险政策覆盖全省6688万城乡居民。今年大病保险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筹资水平每人调高20元,意味着大病报销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山东养老医疗保险提高标准 大病报销水平进一步提高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山东新闻联播》报道,医疗保险也同步提标,今年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59.1亿元,拟将政府补助标准再提高40元,达到420元,同时,将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由32元提高到52元,大病报销水平进一步提高。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退休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仍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退职)人员2015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增加。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与往年不同,此次全省调整养老金采取了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主要体现多缴多得,进一步加强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效率和激励功能。”

此外,此次调整养老金还采取了适当倾斜的办法,针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按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三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建国前老工人”:

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55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75元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此次养老金政策规定,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55元,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95元。

“五七工”、“家属工”:

定额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悉,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也将调整养老金标准。

具体调整也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定额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是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第三部分是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2015年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在适当倾斜办法中,政策规定,对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30元、20元和40元。

关于2015年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鲁人社发〔2015〕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金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余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

缴费年限增加额(元/月)

15年及以下30

16年 ~ 20年40

21年 ~ 25年50

26年 ~ 30年60

31年 ~ 35年70

36年 ~ 40年80

41年以上90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和280元。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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