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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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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青海省召开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布会。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这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

调整时间: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60元标准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1%调整增加(四舍五入到元),低于30元的按3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时所任(聘)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全省同职务(职级)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调整增加。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985年6月30日前退休且工作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无职务退休干部,以及退休时聘为高级技师、技师的工人,按乡科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退职人员、其他无职务人员和高级工及以下、普通工,按科办员、助教及以下职务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基数确定。

3.倾斜调整。一是向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倾斜。企业退休人员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二是向高龄人员倾斜。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调整。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步同比例调整解困补助标准。

5.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这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

据苏全仁介绍,此次调整的资金来源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照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文件执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人社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此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中心工作,全力以赴组织实施,确保在9月底前将1-9月增加的养老金,按时足额补发到广大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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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全)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9号)。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1月1日起,调整山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2、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2824元的补到2824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养老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市政府负责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运转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原有经费负担政策予以解决,运转后纳入基金统筹发放。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按要求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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