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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汇总】

2017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北京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其中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增长了10%左右,生活补助金标准增长8%左右。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最高项提至每年66230元,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2.81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6万元。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1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拓展阅读??2017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1、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2、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3、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费用和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办理。

5、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规定,其审批权限及辅助器械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自行规定。

参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执行日期:1988年7月18日

参见: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执行日期:198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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