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的规定,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在职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
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
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
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
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
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
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具体相关事宜建议联系退休单位经办人。
2017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审核办理流程
1、所需提供资料
(1)、《陕西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审批表》(一式三份);
(2)、《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抚恤金申请表》(一份);
(3)、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医学死亡证明的,提供公安机关注销户籍证明;
2、注意事项
(1)、计算抚恤金标准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包括取暖费和财政资金支付的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独生子女父母补助、志愿军补贴、对印高原作战补贴、专家厂长经理补贴、劳模补贴等项目。
(2)、企业提供资料时请认真核对职工身份、去世时间、尤其是异地居住职工,保证原始资料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