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根据《山东省居住证制发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居住证发放对象。
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二、居住证申领和受理
(一)受理机构。流动人口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山东公安民生服务在线申报居住登记,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申报材料。流动人口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居住证受理机构申领居住证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核查属实后予以受理。1、租赁私房居住的。所需材料:(1)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3)租赁合同。2、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通过互联网统一申报。所需材料:(1)出租单位的证明;(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3)租赁合同。3、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通过互联网统一申报。所需材料:(1)单位证明;(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3)用工合同。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仅限本人或直系亲属)。所需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2)流动人口的居民身份证。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申报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居住的,社区民警在采集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同时,应及时采集其租住的出租房屋信息并录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档案;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未经房主从互联网申报的,社区民警应督促房主及时通过互联网进行系统注册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对有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其居住信息未经单位从互联网申报的,社区民警应督促其工作单位及时通过互联网进行系统注册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三)居住证信息审核。在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公安派出所应在系统自动核对申报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户籍信息的基础上,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等途径核对流动人口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居住信息。符合发放居住证条件的,应及时生成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信息,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流动人口主动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当场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符合发放居住证条件的,应及时生成有效期为一年的居住证信息,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
1、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照片提取。流动人口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自动复用人口信息系统中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如复用失败,由民警负责采集照片,照片格式按照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照片标准执行。
(五)材料存档。对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要按照一人一档或一户一档原则建立暂住户口卷,卷内存放《山东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和居住证申报材料复印件。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三、居住证的签发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公安派出所提交的制证信息应于当日内完成审核、签发,由系统自动上传到制证单位。审核不通过的,系统当日自动反馈受理派出所处理。
四、居住证的发放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收到居住证后,及时将居住证发放到派出所。他人代领的,应核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送证上门等便民服务活动,准确、及时地将居住证发放到流动人口手中。
五、居住证的换领、补领
居住证的换领、补领参照申领居住证规定执行。在县(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不换领居住证,仅在系统中更新居住地址;跨县(区)变更居住地址的,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到期换领的,应当交回过期的居住证。
六、工作要求
由于居住证制发时间短、环节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合法居住的法定证明,也是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有效证件,关系流动人口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固定专人,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各派出所要建立健全工作日志,详细记录每天制证信息的受理、审核、签发和居住证发放等情况,建立健全居住证、出租房屋管理档案。要定期分析研判辖区流动人口变动和居住证办理情况,对流动人口流出地较为集中、居住证申领数量增加幅度较大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严防骗领、冒领居住证现象发生;各地户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变动和居住证申领发放情况,经常督导、检查派出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分析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定期向局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市局负责研究推进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加强对居住证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深化服务,便民利民。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深化警务公开,广泛宣传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将居住证的申领条件、程序、时限等在居住证受理机关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要积极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便民利民。
(四)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派出所对居住证发放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严禁办理外来人员考驾照、机动车入户等人情证。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工作纪律,严禁“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规定要求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全市进行通报。